上海市水产办公室关于印发《上海市市级水产原良种场建设和管理规范》的通知
(沪水产办[2010]43号)
各区(县)农委、光明集团、市水产技术推广站:
根据本市水产原良种建设和管理的需要,我办组织有关专家制定了《上海市市级水产原良种场建设和管理规范》,并经上海市水产良种审定委员会第五届第四次全体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1998年10月15日我办发布的《上海市市级水产良种场建设规范(试行)》(沪水产办[1998]044号 )同时废止。
附件:上海市市级水产原良种场建设和管理规范
上海市水产办公室
二〇一〇年五月二十四日
附件:
上海市市级水产原良种场建设和管理规范
1 规范的适用范围
本规范适用于我市水产动物原良种场建设及养殖生产的全过程。
2 规范的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
《
水产苗种管理办法》(农业部)
《淡水鱼类原、良种场建设要点》(农业部渔业局)
《水产原、良种场生产管理规范》(农业部渔业局)
3 规范的解释与监督
本规范是上海市市级水产原良种场建设和生产管理的准则,由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执行。
4 建设
4.1 场地:有固定的生产场地,符合区域发展规划,达到当地抗洪、防涝的相关标准,交通、通讯便利,电力供应充足。
4.2 规模:室外生产为主的占地面积在200亩以上,室内为主的生产设施面积在3000平方米以上。
4.3 水源:取水口上游1公里内无污染源,水源充沛,符合国家渔业水质标准,适合养殖种类的生长、繁殖和遗传性状的保存。
4.4 设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