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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水产办公室关于印发《上海市市级水产原良种场建设和管理规范》的通知

上海市水产办公室关于印发《上海市市级水产原良种场建设和管理规范》的通知
(沪水产办[2010]43号)


各区(县)农委、光明集团、市水产技术推广站:

  根据本市水产原良种建设和管理的需要,我办组织有关专家制定了《上海市市级水产原良种场建设和管理规范》,并经上海市水产良种审定委员会第五届第四次全体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1998年10月15日我办发布的《上海市市级水产良种场建设规范(试行)》(沪水产办[1998]044号 )同时废止。

  附件:上海市市级水产原良种场建设和管理规范

上海市水产办公室
二〇一〇年五月二十四日

  附件:
  上海市市级水产原良种场建设和管理规范

1 规范的适用范围



  本规范适用于我市水产动物原良种场建设及养殖生产的全过程。

2 规范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
  《水产苗种管理办法》(农业部)
  《淡水鱼类原、良种场建设要点》(农业部渔业局)
  《水产原、良种场生产管理规范》(农业部渔业局)

3 规范的解释与监督



  本规范是上海市市级水产原良种场建设和生产管理的准则,由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执行。

4 建设

  4.1 场地:有固定的生产场地,符合区域发展规划,达到当地抗洪、防涝的相关标准,交通、通讯便利,电力供应充足。

  4.2 规模:室外生产为主的占地面积在200亩以上,室内为主的生产设施面积在3000平方米以上。

  4.3 水源:取水口上游1公里内无污染源,水源充沛,符合国家渔业水质标准,适合养殖种类的生长、繁殖和遗传性状的保存。

  4.4 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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