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用好用足国家优惠政策。认真贯彻《
河南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快产业集聚区科学发展若干政策(试行)的通知》(豫政〔2009〕62号)和《中共三门峡市委 三门峡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发展开放型经济的实施意见》(三发〔2008〕26号)等精神,在土地利用、环境容量、财税扶持、金融支持、规费、奖励等方面不折不扣地落实各项政策。对承接的高新技术企业,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标准的,自认定(复审)合格的当年起可依照规定,申请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承接的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的,可按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二)进一步加大财税支持力度。市财政安排300万元专项资金,专项用于全市7个产业集聚区和三门峡黄河金三角物流园区承接产业转移项目的奖励,由市商务局、财政局制定具体奖励办法并组织实施。各县(市、区)政府也要安排专项资金,支持产业转移项目顺利落户。承接的产业转移项目所缴纳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部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继续用于土地开发整理、园区基础设施建设和公共服务平台建设。2009-2012年,除中央规定的收费项目外,免收承接产业转移项目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对转移到我市产业集聚区的出口型企业,其国内运费补助根据省政府规定,按照谁受益谁负担原则,由市或县(市、区)财政按省财政补助额,实行1∶1配套。
(三)保障项目建设用地。开发区和各产业集聚区存量土地要优先用于符合园区产业规划的承接产业转移项目。列入省重点的产业转移项目用地由省预留年度用地指标予以保障。我市项目由各地挖掘存量建设用地潜力予以解决。
(四)推行用工优惠措施。对产业转移企业招用就业困难人员,与之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其为就业困难人员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给予补贴。
(五)鼓励承接创新型项目。对转移到我市的高新技术项目,在申请使用自主创新资金和高新技术产业化贴息资金等科技专项资金时,优先予以扶持。承接的产业转移企业为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允许再按当年实际发生额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