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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推行北京市居民供热采暖合同(按面积计费版)示范文本的通知

  ①甲方擅自改动居室结构、采暖设施或增加采暖面积的,以及因装饰装修、保温措施不当影响供热效果的;
  ②甲方拒绝乙方入户作业的;
  ③市人民政府决定对天然气、电力、自来水采取限量供应措施的;
  ④室外日平均气温低于-9℃的;
  ⑤乙方因设施安全检修需停热的,但不得超过6小时,且已提前公告,整个采暖季累计不超过3次。
  3.乙方未尽到管护义务,导致甲方室内的共用供热设施出现泄漏,造成甲方、其他用热人和公共设施损失的,乙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条 甲方要求暂停用热
  甲方房屋具备分户独立采暖系统型式,且不影响其他用热人正常采暖及共用供热设施安全的,经甲方申请,双方协商一致后可暂停用热。
  甲方在暂停用热期间应当向乙方支付基本费用。本市对基本费用有规定的,按规定执行;没有规定的,每个采暖期的基本费用按本合同第四条第1项下“采暖费总计”的60%支付。
  暂停用热期间的基本费用为 元/采暖季。
  甲方申请暂停用热应当办理的具体手续,由双方另行约定。
  第九条 合同的变更
  1.采暖建筑物的产权关系或公有住房承租关系发生变更时,甲方应当及时书面告知乙方,并与乙方解除本合同,采暖费用一并结清。
  甲方未书面告知乙方房屋产权人或公用住房承租关系的变更情况的,甲方应当继续承担本合同项下的义务。
  2.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或因采暖面积、双方的电话、地址等有关信息发生变更或其他供采暖情况发生变更,或甲方对采暖期时间、室内温度有特殊要求且甲方居住区具备实施条件,需要修改本合同有关条款的,经双方协商一致可另行签订补充协议作为本合同附件。
  第十条 合同的生效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 年,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合同有效期届满,如双方未订立新合同的,本合同自动延续。
  第十一条 争议解决方式
  本合同项下发生的民事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或向消费者协会、供热协会、供热主管部门申请调解解决;协商解决或调解解决不成的,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按另行达成的仲裁协议申请仲裁。
  第十二条 其他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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