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门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门峡市行政处罚监督检查办法的通知
(三政[2010]1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工业园管理委员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现将《三门峡市行政处罚监督检查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二月二十四日
三门峡市行政处罚监督检查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行政处罚的监督,防止和纠正违法或不当行政处罚,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若干意见》等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处罚监督检查,是指上级政府对下级政府、县级以上政府对其所属工作部门、县级以上政府所属工作部门对下级政府所属相应工作部门的行政处罚工作进行的监督检查。
第三条 市、县(市、区)政府法制机构(以下简称政府法制机构),在本级政府领导下,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行政处罚工作进行监督和检查。
行政处罚实施机关的法制机构具体负责本部门、本系统的行政处罚监督检查工作。
第四条 行政处罚监督检查遵循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原则。
第五条 行政处罚监督检查的内容:
(一)行政执法人员持证上岗、亮证执法情况;
(二)行政执法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履行职责情况;
(三)实施行政处罚的合法性和适当性;
(四)行政处罚法律文书制作、使用和案卷归档、管理情况;
(五)重大行政处罚决定报送备案情况;
(六)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的分离情况;
(七)行政执法责任和错案责任追究的情况;
(八)行政处罚裁量权标准及行政处罚案件主办人制度、预先法律审核制度、告知制度、案例指导制度落实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