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办法》的通知

  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指定专门部门,配备专职专业人员开展食品安全企业标准的备案工作。企业标准备案人员应当认真负责、恪尽职守,保守商业秘密。
  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应当组织对区(县)食品药品监管局的机构情况、基本设施、人员资质、技术能力、管理水平等方面进行培训和考核,并加强对区(县)食品药品监管局已备案的食品安全企业标准的监督检查。发现备案不当的,应当及时纠正。
  第五条 (备案申请)
  食品生产企业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三条的规定,向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企业标准备案。
  集团公司或者连锁公司所制定的适用于本公司统一的企业标准的,可以由集团公司或者连锁公司总部,或者授权其所属任一生产企业向本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备案。该企业标准备案时,应当注明适用的各企业名称以及注册地址。
  委托加工或者授权制造的食品,委托方或者授权方已经备案的企业标准,受委托方或者被授权方无需重复备案。委托方或者授权方在备案时,应当注明受委托方或者被授权方的企业名称及注册地址。
  委托方或者授权方未制定相关企业标准的,以及受委托方或者被授权方不执行委托方或者授权方企业标准的,受委托方或者被授权方应当经委托方或者授权方书面同意后,制定企业标准,并按照本办法备案。
  企业注册地和实际生产地不在同一行政区域的,应当向实际生产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办理企业标准备案。
  第六条 (企业标准的基本要求)
  申请备案的企业标准除符合《食品安全法》十八条、第二十条的规定外,还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企业标准的技术要求应当包括食品原料(包括主料、配料和使用的食品添加剂)、生产工艺、食品安全相关的指标、限量等;
  (二)企业标准的编写应当符合GB/T1.1《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规则》的要求。
  第七条 (企业标准编号)
  企业标准的编号格式为:Q/(企业代号)(四位顺序号)S─(四位年号)(见附件《上海市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号和备案号编写方法指南》)。
  第八条 (备案申请材料)
  申请企业标准备案时,食品生产企业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企业标准备案登记表(附表1);
  (二)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四)企业标准文本及电子版;
  (五)企业标准编制说明及电子版;


第 [1] [2] [3] [4] [5] [6] [7] 页 共[8]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