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办法》的通知
(沪食药监法〔2010〕453号)
各分局、市食品药品监督所:
为规范食品安全企业标准的备案工作,保证食品质量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饮食安全的合法权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和卫生部《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了《上海市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办法》,经2010年6月2日第8次局务会议研究和6月30日局专题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上海市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办法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0一0年七月十三日
附件:
上海市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办法
第一条 (目的与依据)
为规范食品安全企业标准(以下简称企业标准)的备案工作,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
《食品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和卫生部《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备案范围)
本市食品生产企业制定以下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应当向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并作为组织生产的依据:
(一)没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上海市地方标准的;
(二)严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上海市地方标准的。
第三条 (管辖)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本市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管理工作,并承担以下工作:
(一)负责本市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工作的技术指导和人员培训;
(二)负责向社会公布本市已备案、延续备案和已被注销的食品安全企业标准;
(三)负责向本市相关部门通报已备案、延续备案和已被注销的食品安全企业标准。
市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生食水产品、保健食品、特殊膳食用食品、辐照食品的企业标准备案工作。
区(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区(县)食品药品监管局)承担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委托的除前款以外的食品的企业标准备案工作。
第四条 (组织与能力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