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未按照国家和本市法律法规和规范标准规定的程序、项目和内容实施鉴定活动的;
(二)将鉴定业务转包或者分包的。
第五十三条 使用人未登记进行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由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依据《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
三十五条规定处罚。
第五十四条 使用人在房屋建筑装修改造过程中,违反规定使用明火作业的,由公安机关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
六十三条规定处罚。
第五十五条 使用人在装修过程中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的,由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依据《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
六十九条规定处罚。
第五十六条 对于房屋修缮过程中,设计单位、施工单位、装修单位的违法行为,由规划、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罚。
第五十七条 使用人擅自变动或者破坏房屋建筑抗震构件、隔震装置、减震部件或者地震反应观测系统等抗震设施的,由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依据《
房屋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第
二十六条规定处罚。
第五十八条 经鉴定需抗震加固的房屋建筑工程在进行装修改造时未进行抗震加固的,由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依据《
房屋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第
二十八条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