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公安局关于贯彻落实公安部《构筑社会消防安全“防火墙”工程工作方案》实施意见的通知
(成办函〔2010〕152号)
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市公安局《关于贯彻落实公安部〈构筑社会消防安全“防火墙”工程工作方案〉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一○年七月五日
关于贯彻落实公安部《构筑社会消防安全
“ 防火墙 ”工程工作方案》的实施意见
(市公安局)
为深入贯彻实施《
消防法》,推动社会消防安全管理创新,前移火灾预防关口,提升社会火灾防控水平,公安部下发了《关于印发〈构筑社会消防安全“防火墙”工程工作方案〉的通知》(公通字〔2010〕16号),决定从2010年至2012年在全国实施构筑社会消防安全“防火墙”工程(以下简称“防火墙”工程)。根据公安部有关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我市“防火墙”工程建设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明确工作任务
我市“防火墙”工程按照“试点示范、整体推进”的工作思路实施。试点示范要着力围绕开展社会单位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检查消除火灾隐患能力、组织扑救初起火灾能力、组织人员疏散逃生能力、消防宣传教育培训能力)、落实政府部门消防工作“四项责任”(组织领导责任、监管责任、设施建设责任、检查考评责任)、夯实农村(社区)火灾防控“四个基础”(组织建设基础、设施建设基础、群防群治工作基础、队伍建设基础)、提高公安机关消防监督管理“四个水平”(火灾隐患排查整治水平、消防监督执法规范化水平、消防宣传教育水平、社会管理创新水平)来开展。“四个能力”建设试点由市防火办(市公安消防支队)在市级重点防火单位中确定,“四项责任”建设试点在新都区进行,农村(社区)“四个基础”建设试点在双流县进行,“四个水平”建设试点在锦江区进行。试点工作2010年8月初启动,2010年12月底总结,2011年1月起在全市推广,2012年全面完成全市“防火墙”工程建设任务。
二、落实工作责任
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要按照公安部“防火墙”工程建设工作要求,认真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精心制定符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的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或标准,确保“防火墙”工程建设各项工作任务落到实处。
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防火墙”工程建设职责分工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