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奥林匹克标志(即五环图案)、会旗、会歌、格言,“奥林匹克”、“奥林匹亚”、“奥林匹克运动会”、“奥运会”、“奥运”等名称、图形或者其组合;
(二)中国奥委会的徽记和名称;
(三)第二届夏季青年奥林匹克运动会组织委员会的机构名称(包括全称、简称、缩写和译名等)、徽记或者其他标志;
(四)第二届夏季青年奥林匹克运动会的名称(包括全称、简称、缩写和译名等),组委会自行或者委托他人为其使用而开发的会徽、会旗、吉祥物、会歌、主题词、口号、名称、域名、标识(含“南京2014”);
(五)与青奥会组委会有关的出版物(所有平面印刷出版物和数字出版物)、网站的内容(包括博客、电子游戏);
(六)所有青奥会作品(包括奖牌、证书、火炬等)以及为青奥会制作的信息、文件和材料;
(七)国际奥委会市场伙伴的产品类别及相关的青奥会市场权利;
(八)其他与青奥会有关的知识产权客体。
三、做好青奥会知识产权保护工作
(一)加强青奥会知识产权保护法规体系的建设。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
特殊标志管理条例》、《
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由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市知识产权局牵头负责,有关部门配合,开展青奥会知识产权保护的调查研究,积极推动《南京市奥林匹克知识产权保护规定》的立法工作,确保这部保护青奥会知识产权的地方政府规章于2010年底前颁布实施。
工商、知识产权、新闻出版、文化管理、海关、公安、司法、城市管理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出台相应的部门文件。市司法局组织专业律师法律顾问团队,参与地方立法和各部门相关文件的制定工作,为各管理部门提供专业法律支持。
(二)建立健全青奥会知识产权保护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