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2014年第二届夏季青年奥运会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通知
(宁政发[2010]120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2010年2月11日,南京获得了2014年第二届夏季青年奥运会(以下简称青奥会)承办权。青奥会的各项筹备工作已全面展开,相关知识产权保护是其中一项重要内容。根据国务院《
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和国际奥林匹克委员会(以下简称国际奥委会)的相关规定,现就做好青奥会知识产权保护工作通知如下:
一、提高对青奥会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认识
根据《奥林匹克宪章》和国际奥委会的相关规定,青奥会知识产权是指青奥会知识产权人对奥林匹克宪章以及南京市人民政府和中国奥林匹克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奥委会)同国际奥委会达成的协议中规定的与第二届夏季青年奥运会组织委员会(以下简称青奥组委会)有关的商标、特殊标志、专利、作品和其他创作成果所享有的专有权利。国际奥委会、中国奥委会、青奥组委会以及经合法授权的被许可人都是青奥会知识产权人和相关权利人。
青奥会知识产权保护是国际奥委会关心的重点,事关国际奥委会、中国奥委会和青奥组委会三方的合法权益能否得到保障,事关青奥会组织工作的成效和举办的质量,事关主办城市对国际奥委会和国际社会承诺的实现,事关国家和主办城市的声誉和形象。
保护青奥会知识产权是南京建设创新型城市,中国建设创新型国家的必然要求。各部门要进一步提高认识,高度重视青奥会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坚定保护立场和决心,加强保护工作力度,努力使青奥会知识产权保护工作走在全国前列。
二、明确青奥会知识产权保护的范围
青奥会知识产权不仅是奥林匹克运动的重要象征,也是奥运精神财富的载体和重要的无形资产,未经国际奥委会或中国奥委会、青奥组委会许可,任何团体或个人不得将其用于广告或其他商业性活动。青奥会知识产权保护应当遵循维护奥林匹克运动尊严和专有权利不可侵犯、依法保护、合法使用的原则。任何组织和个人应当维护青奥会知识产权。
任何与青奥会有关的商标、特殊标志、专利、作品和其他创作成果,均属于青奥会知识产权保护的范围。具体包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