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注册城市规划师续期换证工作的通知
(黑建函[2009]166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开展注册城市规划师续期换证工作的通知》(建规函[2009]72号)文件精神,经研究决定,开展我省注册城市规划师续期换证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续期换证范围和组织实施
凡持有到期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城市规划师注册证书》(以下简称《注册证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城市规划师登记证书》(以下简称《登记证书》),并符合续期换证条件的人员,均可提出续期注册登记申请。经审查合格的人员可获得新的《注册证书》或《登记证书》。
《注册证书》、《登记证书》续期换证工作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城乡规划司负责组织实施,具体工作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执业资格注册中心办理。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注册证书》、《登记证书》续期换证的初审工作,具体工作由城市规划处负责办理。
二、续期换证条件
(一)取得《注册证书》或《登记证书》满三年的人员。
(二)已完成《注册城市规划师继续教育实施办法》(见附件1)规定的继续教育必修课和选修课学时的人员。
(三)由所在单位证明在岗从事城乡规划编制或管理工作的人员。
三、申请材料目录及要求
(一)《注册城市规划师续期注册申请表》或《注册城市规划师续期登记申请表》电子版及纸质版一式两份(此表需登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网站-办事大厅-注册城市规划师在线申报-个人版入口,在线填写后打印,并加盖单位公章和申报人员签名)。
(二)《注册城市规划师继续教育登记手册》或有关部门出具的国家认可的完成继续教育学时的证明。
(三)《注册证书》或《登记证书》原件。
(四)身份证复印件。
(五)聘用合同或在职工作证明;办理续期注册(登记)同时申请变更(即注册/登记转换或单位调动)的人员还需提交解聘证明。
四、续期换证工作程序
(一)凡申请续期注册、登记的人员按续期换证条件对照检查,符合条件的应按要求准备申请材料,报所在单位审查,并进行个人在线申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