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5-110千伏 10米
220千伏 15米
500千伏 20米
在厂矿、城镇等人口密集区,保护区可略小于上述规定。但各等级电压导线边线延伸的距离,不得小于导线边线在最大计算弧垂及最大计算风偏后的水平距离和风偏后距建筑物的安全距离之和。
2.电力电缆线路保护区:地下电缆为电缆线路地面标桩两侧各0.75米所形成的两平行线内的区域,河流电缆一般不小于线路两侧各50米所形成的两平行线内的水域。
二、需要审核批准的施工作业内容
在电力设施保护区内从事以下作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均应向当地电力行政管理部门(发改委)提出施工作业申请,经审核批准后方可施工作业:
1.在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内打桩、钻探、开挖等作业;
2.起重机械、超高车辆及其他高大机械的任何部位进入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进行施工;
3.小于导线距穿越物体之间的安全距离,通过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
4.在电力电缆线路保护区内进行作业。
三、申请程序及具体要求
凡需在110千伏及以上等级电力设施保护区内施工作业的,应向市电力行政管理部门申请;需在35千伏及以下等级电力设施保护区内施工作业的,应向所在县区电力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申请需要提供的材料如下:
1.鹤壁市电力设施保护区施工作业审批表;
2.与电网或发电企业签订的《鹤壁市电力设施保护区施工作业安全协议》;
3.工程项目批准(核准)文件;
4.工程申请单位营业执照及复印件或申请人身份证及复印件;
5.电力设施保护区内详细施工内容,包括明确的施工作业开工和完工时间(具体到小时)、是否需要停电作业等。
四、审核批准程序
电力行政管理部门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规定条件的施工作业申请应登记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应当场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受理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要出具审批意见,不同意申请的要说明理由。县级电力行政管理部门应将同意施工作业的审批表等材料报告上一级电力行政管理部门。
施工单位、个人要按照已签订的《鹤壁市电力设施保护区施工作业安全协议》,落实各项安全措施。电网、发电企业要积极配合施工,落实好保护电力设施的各项安全技术防范措施。经审核批准的作业项目,当作业环境、内容等出现重大变化时,施工单位或个人应及时向原批准部门报告并接受再次审核,调整施工方案。
五、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