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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水产办公室关于印发《上海市海洋捕捞渔船标准化更新改造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一)渔船拆解

  1、市农委、市财政局联合批复计划后,各区(县)农委要组织相关渔船在批复下达三个月内对渔船完成拆解。
  2、上海渔港监督局(上海渔船检验局)应按照《上海市海洋渔业船舶报废补助操作规程(试行)》的有关要求配合相关区(县)农委,做好渔船拆解的监管工作,出具《报废渔业船舶核查表》、《渔业船舶拆解监督记录表》和不少于3次的渔船拆解过程图像资料。
  3、渔船拆解完毕后,由区(县)农委、上海渔港监督局(上海渔船检验局)、拆解船厂按相关规定出具“渔业船舶拆解证明”。渔船所有人应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注销渔船证书证件。

  (二)渔船建造

  1、标准化渔船应符合以下基本建造标准:
  (1)近海桁杆拖网渔船(钢质)
  船长:31.78米,型宽:6.20米,型深:2.90米,主机总功率:255.00千瓦,总吨:130,设计时速:11节。
  (2)沿海定置张网渔船(钢质)
  船长:18.20米,型宽:4.00米,型深:1.30米,主机总功率:88.20千瓦,总吨:26,设计时速:9节。
  如需对建造标准进行调整的,由“推进办”报市水产办公室同意后,予以调整,因调整产生的船舶设计等费用作为渔船建造成本,由相关渔船所有人承担。
  2、“推进办”要根据渔船建造标准,认真筛选部分具有相应资质,能保证船舶建造质量、建造进度,船舶建造费用合理的船厂供渔民选择。
  3、渔船所有人按照《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的有关要求,在渔船拆解完毕后,向市水产办公室申请《渔业船网工具指标批准书》,并凭《渔业船网工具指标批准书》会同渔业专业合作社,与有关船厂签定渔船建造合同。《渔业船网工具指标批准书》、渔船建造合同应提交“推进办”核查备案。
  4、标准化渔船建造过程中,渔船所有人应会同船厂聘请具有相应资质且经本区(县)农委和“推进办”认可的监理人员,对渔船建造实施现场监理,以保证渔船建造质量,监理费用作为渔船建造成本由相关渔船所有人承担。区(县)农委和“推进办”应积极配合做好相应的服务工作和船舶建造的监管工作。

  (三)补贴资金发放

  1、标准化渔船建造完毕后,渔船所有人应会同合作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办理渔业船舶证书证件。其中,《渔业船舶登记证书(国籍证书)》、《渔业船舶所有权证书》应明确渔业专业合作社作为财政补贴资金的受益单位所拥有的渔船所有权比例。
  2、标准化渔船在取得渔业船舶证书证件后,由本区(县)农委和“推进办”联合对渔船建造标准、建设质量、建造程序等方面进行核查。核查合格的,由“推进办”提交书面检查报告给市水产办,并由区(县)农委会同区(县)财政局向市农委、市财政局申请拨付补贴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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