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海洋捕捞渔船具有合法有效的渔业船舶证书证件(《渔业船舶检验证书》、《渔业船舶登记证书<国籍证书>》、《渔业船舶所有权证书》和《渔业捕捞许可证》),且近3年无违反渔业法律法规的记录。
(二)申请材料
“推进办”要配合各区(县)农委指导渔民准备申请材料,具体材料要求如下:
1、《海洋捕捞渔船标准化更新改造申请表》原件(见附件),渔船所有人为2人以上的,所有人应共同签字申请。
2、渔业专业合作社营业执照原件和复印件。
3、渔业船舶所有人(含共有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4、《渔业船舶登记证书(国籍证书)》、《渔业船舶检验证书》、《渔业船舶所有权证书》、《渔业捕捞许可证》原件和复印件。
5、合作社通过海洋捕捞渔船标准化更新改造的决议原件(附所有成员签名)。
6、合作社、渔船所有人就标准化渔船建成后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保证安全生产,承担相关义务的承诺书原件。
7、合作社、渔船所有人就标准化渔船建成后相关权利和义务达成的协议书原件。
8、本市渔船检验机构出具的渔业船舶技术评定书原件。
9、海洋渔船所有人提供证明其有能力支付建造标准化渔船费用的银行存款证明原件。具体标准为:桁杆拖网渔船每艘60万元,定置张网渔船每艘20万元。
(三)标准化渔船更新改造申请程序
1、市水产办根据市农委、市财政局工作部署,确定当年度标准化更新改造总体安排,经报市农委同意后通知各区(县)农委。
2、各区(县)农委负责组织标准化渔船更新改造计划申报工作,渔业专业合作社应会同渔船所有人将申请材料交本区(县)农委审核。
3、区(县)农委在受理申报材料后,应对其真实性和有效性进行审核,审核完毕后应对拟上报标准化更新改造计划的渔船情况进行公示,听取渔民及相关人员意见。
4、区(县)农委要根据材料审核和公示情况,会同本区(县)财政局,将当年度海洋捕捞渔船标准化更新改造计划上报市农委和市财政局。同时,在提交的复印件材料上加盖“此件与原件一致”印章和公章,连同其他材料原件,送“推进办”复核。
5、“推进办”要对申请材料进行复核,并提交书面复核报告给市水产办。根据复核结果,市农委会同市财政局联合批复各区(县)当年度的海洋捕捞渔船标准化更新改造计划。
三、标准化更新改造程序及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