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水产办公室关于印发《上海市海洋捕捞渔船标准化更新改造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沪水产办[2010]12号)
崇明、宝山、浦东、奉贤、金山区(县)农委,上海渔港监督局(上海渔船检验局)、上海市渔政监督管理处:
为规范本市海洋捕捞渔船标准化更新改造工作,根据上海市农业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关于推进海洋捕捞渔船标准化更新改造试点工作的通知》(沪农委[2008]188号)、上海市农业委员会《关于申报2010年度海洋捕捞渔船标准化更新改造的通知》(沪农委[2010]28号)的要求,我办组织制定了《上海市海洋捕捞渔船标准化更新改造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现将该《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及时反馈。
联系人:戴俊,电话:23113040,传真:63557919。
上海市海洋捕捞渔船标准化更新改造工作实施细则(试行)
为规范本市海洋捕捞渔船标准化更新改造工作,根据上海市农业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关于推进海洋捕捞渔船标准化更新改造试点工作的通知》(沪农委[2008]188号)、上海市农业委员会《关于申报2010年度海洋捕捞渔船标准化更新改造的通知》(沪农委[2010]28号)的要求,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组织领导
1、市水产办公室负责组织协调本市海洋捕捞渔船标准化更新改造工作。
2、各区(县)农委是海洋捕捞渔船标准化更新改造工作的责任主体,负责组织、落实海洋捕捞渔船标准化更新改造申报、渔船建造等各项工作。
3、 “海洋捕捞渔船标准化更新改造推进办公室”(以下简称“推进办”),根据本《实施细则》,推进各项工作有序开展。
二、海洋捕捞渔船标准化更新改造申请
(一)基本条件
1、海洋捕捞渔船标准化更新改造申报主体应为本市渔业专业合作社。海洋捕捞渔船所有人应为相关渔业专业合作社本市户籍成员,且未曾列入本市海洋捕捞渔民转产转业计划。
2、海洋捕捞渔船为木质(含钢木结构)渔船,其中近海桁杆拖网渔船船龄在14年以上,沿海定置张网渔船船龄在10年以上,且经本市渔业船舶检验机构认定船况较差。如属市外购入的,须于2006年1月1日前购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