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 任
制
建 设
20
分
| 1、制定县(市、区)对镇(街道)、镇(街道)对村(居)委森林防火单独考核办法,把森林防火纳入政府工作考核,并占一定分值,森林防火考核不合格的,降低全面工作考核一个档次。两级考核分别各占5分,共1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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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建立县(市、区)领导班子、森防指领导成员、林业局领导班子包镇(街道、林场)、镇(街道)领导包村(居)、镇村干部包村小组的责任制;划定由镇村干部、林业站工作人员、护林员包山头地段的森林防火责任区;将防火责任落实到镇(街道、林场)、村(居)、学校、特殊人群监护人。层层签订森林防火责任书。占4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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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倡导和组织村(居)委、村小组、村民、林场、租山造林业主等森林、林木、林地经营单位和个人建立森林防火自治组织,制定和通过森林防火自治章程或防火公约,落实其森林防火责任,自我巡护好森林。占4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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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将森林防火责任落实到林区工矿企业、旅游区、开发区、建设单位、铁路、公路、电力与电信线路、石油天然气管道的经营单位和个人,明确责任和落实防范措施。占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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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与队伍建设15分
| 1、县(市、区)、镇(街道)健全林业部门承担森林防火日常工作的机构;为体现以防为主,加大以法治火力度,县(市、区)建立森林防火执法大队、镇(街道)建立森林防火执法中队;村(居)委要建立森林防火自治组织。各级森林防火办事和执法机构的各项规章制度要规范上墙。占3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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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按每10000亩林地聘请1名专职护林员的标准建立森林防火执法与护林队伍体系,县(市、区)、镇(街道)配5名以上、村(居)委配1名以上护林人员。占3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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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县(市、区)建立50人以上“队员全年在岗、半军事化管理”的专业扑火队伍;队伍驻地要规范建设,建有物资储备库,配有通信工具、二号工具、风力灭火机、镰刀、大小锄头、背负式水枪、水泵等扑火物资。占3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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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镇(街道)建立30人(非镇村干部)以上“平时补贴、有偿扑火”的半专业扑火队伍;队伍配有阻燃服、通信工具、二号工具、风力灭火机、镰刀、大小锄头、背负式水枪等扑火物资。占3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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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林区村(居)委组建一支30人以上“不发补贴、有偿扑火”的群众性扑火队伍。占3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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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
费
投
入
20
分
| 1、县(市、区)、镇(街道)分别按每年每亩林地面积0.5元以上的标准纳入财政预算投入森林防火;并落实国家、省、市森林防火有关项目建设的配套经费。占1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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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倡导和组织村(居)委、村小组、村民、租山造林业主等森林、林木、林地经营单位和个人按每年每亩林地面积1元的标准投入森林防火。占1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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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
防
与
扑
救
措
施
15
分
| 1、建立健全县(市、区)、镇(街道)、村(居)委、村小组、护林人员火情监测报告网络和县、镇、村三级24小时防火值班制度,建立森林防火与森林公安机关的火情信息互动平台,及时互通反馈火情信息,不迟报、瞒报、谎报热点与火灾。占3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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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建立森林火灾隐患行政监管机制,经常性开展排查,发现隐患,及时下达整改通知书,责令限期整改;建立授权行政处罚违规用火机制,严格处罚野外违规用火行为;建立森林火灾案件联动查处制,加大火案查处力度;县(市、区)对镇(街道、林场)要经常性开展森林防火工作督导。占3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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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制订农事、林事、进山作业用火管理规定,严格用火审批制度,农事用火实行三集中用火,林事用火、进山作业用火签订安全用火责任书,林事用火要由专业、半专业扑火队伍协助防范,用火时间规定在傍晚18时至翌日上午9时这一低火险时段作业,否则作违反规定处理。占3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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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县(市、区)制定处置森林火灾应急预案,镇(街道)制定森林火灾应急处置办法,村(居)制定协助做好处置森林火灾应急措施。一旦发生山火,镇(街道)领导1个小时内、县(市、区)指挥员2小时内到达现场靠前指挥,森林公安机关1小时内赶到现场开展侦破工作;扑救山火要做到“快速反应、调足队伍、打早打小、当日扑灭”,积极应用“风力灭火、以水灭火”机具,将山火扑灭在初发小火阶段;扑灭明火后,要清理、看守和验收火场,确保不翻火复燃。行政边界上的山火,不能互相推诿,除确保山火不烧入本行政区域内,还要相互援助、联动联救;烧越行政界又无法查明起火点的山火,山火宗数各记1宗,烧山面积按属地进行统计。占3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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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按要求完成省2009年生物防火林带、2010年生物防火工程林、广东清重点火险区综合治理工程、省森林火灾多发区重点整治项目、清远市林火热点自动定位地理信息系统建设任务和按时按质完成上级交办的森林防火业工作。占3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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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
生
率
10
分
| 1、热点发生率≤1宗∕10万亩得5分,每超过控制宗数1宗扣0.2分。林火热点包括国家、省、市(含市气象局测报)林火卫星监测系统测报和群众报告的火情,非森林防火区内的农事用火热点、有备案并于18时至翌日上午9时作业的林事用火热点和查无情况的热点不作统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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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山火发生率≤1宗∕30万亩得5分,每超过控制宗数1宗扣0.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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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
害
率
10
分
| 1、过火面积受害率≤2‰的得5分,每超过控制率一个0.2‰点扣1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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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森林面积受害率≤1‰的得5分,每超过控制率一个0.1‰点扣1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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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
处
率
10
分
| 1、违规用火查处率80%以上的得5分,每降低一个5%点扣1分。违规用火查处要求查明火因、当事人和作出立案、处罚和结案,并做好建档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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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森林火灾查处率80%以上的得5分,每降低一个10%点扣1分。森林火灾案件查处要求查明火因、当事人、作出立案、处罚和结案,并做好建档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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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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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
分
| 创新以法治火的长效机制。建立农事、林事、进山作业、民俗用火和特殊人群管理规章制度,建立火灾隐患行政监管、违规用火行政处罚和山火案件查处等联合执法机制,落实森林火灾多发区重点整治措施。在今后预防林火热点和山火的发生上取得良好效果,得到省或市广泛推广的。加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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倒
扣
分
| 1、每发生1宗超过16个小时没扑火明火(含翻火复燃时间)的山火,扣1分,每延长2小时加扣1分;每发生1宗超过24小时没扑灭明火(含翻火复燃时间)的山火,扣5分,每延长2个小时加扣1分;每发生1宗超过48小时没扑灭明火(含翻火复燃时间)的山火,扣20分,每延长2个小时加扣1分;发生1宗超过72小时没扑灭明火(含翻火复燃时间)的山火,考核为不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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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发生死亡1人以上3人以下、或者重伤1人以上5人以下的,扣10分;发生死亡3人以上5人以下、或者重伤5人以上10人以下的,扣20分;发生死亡5人以上、或者重伤10人以上的,考核为不合格。注:“以下”不含本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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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经抽查核实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每项每宗扣1分:瞒报、谎报热点与山火性质的,少报山火面积损失的,瞒报、谎报林火热点与山火查处情况的、推诿行政边界山火的,发生翻火复燃森林火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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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
关
要
求
| 违规用火查处工作由县(市、区)森林防火办公室负责,由县(市、区)林业局授权县(市、区)、镇(街道)森林防火执法机构进行查处;森林火灾案件由森林公安机关负责查处。森林火灾案件查处率达不到70% 的,森林公安机关领导不能获得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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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
核
等
次
| (1)得分90-100分的为优秀;
(2)得分80-89分的为良好;
(3)得分70-79分的为合格;
(4)得分60-69分的为基本合格;
(5)得分59分以下的为不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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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
核
奖
罚
| (1)综合得分90-100分的县(市、区)为优秀,县(市、区)党政一把手、分管领导,林业局局长、分管副局长、防火办正副主任,森林公安分局局长、教导员、分局分管领导,每人奖励1500元。
(2)综合得分80-89分的县(市、区)为良好,县(市、区)党政一把手、分管领导,林业局局长、分管副局长、防火办正副主任,森林公安分局局长、教导员、分局分管领导,每人奖励1000元。
(3)综合得分70-79分的县(市、区)为一般,县(市、区)党政一把手、分管领导,林业局局长、分管副局长、防火办正副主任,森林公安分局局长、教导员、分局分管领导,每人奖励500元。
(4)综合得分60-69分的县(市、区)为合格,不予奖励。
(5)综合得分59分以下的县(市、区)为不合格,县(市、区)党政一把手在县域经济发展特殊贡献奖中扣减奖金30%,县(市、区)分管领导,林业局局长、分管副局长、防火办正副主任、森林公安分局局长、教导员、分局分管领导,每人罚1500元。
(6)市森林防火指挥部领导成员,根据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关于印发〈清远市森林防火指挥部领导成员职责及森林防火责任区划分〉的通知》(清森防指)〔2007〕04号)精神,按挂钩的县(市、区)所得考核等次进行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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