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6建设单位各职能部门、项目执行办公室(代建单位)及各参建单位向建设单位档案部门归档的档案套数,应能满足建设单位、管养单位及其他有关单位保管和使用的需要。具体移交套数由建设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另行规定。建设单位保管的项目档案应包括该项目除施工、监理档案外的所有档案(含竣工图)。
13.7建设单位和管养单位应对本单位保管的项目档案进行集中管理,将同一项目全部档案按照立项审批、设计、工程准备、施工和竣工基本建设程序的顺序予以系统化排列,其中施工阶段的案卷依路线进行方向,按照路基、路面、桥梁、隧道、交叉工程和沿线设施等单位工程顺序进行排列。
13.8系统化排列完毕后,应编制统一规范的最终档号,并建立项目档案案卷(保管)目录。
14 项目档案登记与验收
14.1建设单位应负责对重点交通建设项目的档案管理工作进行登记、上报,登记时间、登记内容根据交通运输部《
交通建设项目档案管理登记办法》执行。
14.2交通建设项目档案必须进行档案的专项验收。档案专项验收由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和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组织进行,建设单位根据交通运输部《
交通建设项目档案专项验收办法》完成档案专项验收的各项准备工作。
14.3交通建设项目档案专项验收是交通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的重要组成部分。未经档案专项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项目,不得进行或通过项目的竣工验收。
14.4交通建设项目竣工验收须有交通主管部门的档案工作人员参加验收,属国家重点交通建设项目的竣工验收,还应有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人员参加验收。在竣工验收报告中,应有档案工作章节,在竣工验收鉴定书中要有档案情况的评价。
15 附则
15.1项目后续工程和后评价形成的文件材料按本办法有关规定整理立卷归档。
15.2公路养护大、中修工程及改善工程形成的文件材料参照本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15.3竣工档案技术资料表格式样由建设单位根据上级规定执行。
15.4交通项目建设单位应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或补充规定。
15.5本办法由自治区交通厅负责解释。
15.6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
交通建设项目竣工档案归档范围和保管期限
说明:本归档范围和保管期限基本按照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竣工档案目录》的内容,结合《国家重大建设项目文件归档范围和保管期限表》及自治区交通建设项目档案工作相关内容制定,文件材料的排列顺序基本按照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竣工文件材料归档范围》的排列顺序进行排列。归档范围内文件材料是一个大的框架结构,部分文件材料内容没有进行细化,各建设单位为方便各部门和各参建单位的立卷归档,可根据交通建设项目档案的具体内容进行细化,切实保证项目档案的完整、准确、系统。
1 可行性研究、任务书 永久
1.1项目建议书及批准文件
1.2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批准文件
1.3项目选址意见书及批复文件
1.4项目评估(包括借贷承诺)、论证文件
1.5设计任务书、计划任务书、报批文件(包括年度投资建议计划及投资计划)
1.6交通主管部门行业审查意见
1.7项目土地预审及批复文件
1.8环境影响评价及批准文件
1.9水土保持批准文件
1.10文物调查、保护等文件
2 设计基础文件材料 永久或长期
2.1工程地质、水文地质、勘察设计、勘察报告、地质图、勘察记录、化验、试验报告、重要土、岩样及说明
2.2水文、气象、地震等其它设计基础资料
3 设计文件 永久
3.1总体规划设计
3.2初步设计文件及审批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