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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交通厅办公室关于印发交通建设项目竣工档案编制办法的通知


  10.5案卷内文件材料的书写、复印、打印,必须工整,字迹、线条和影像清楚,纸张便于长期保管,格式统一。

  10.6外文资料应将题名、卷内章节目录译成中文;经翻译人、审校人签署的译文稿与原文一起归档。

  10.7一个档案盒内只能装入一个案卷。档案盒符合国家规定,不得擅自使用不规则的装具。

  10.8存储电子档案的光盘应使用不可擦除型光盘。

11 竣工图质量



  11.1竣工图应完整、准确、清晰、规范、修改到位,真实反映竣工路线、路基、路面、桥梁、隧道、涵洞、路基防护、互通式立交工程、安全设施、沿线服务与房屋设施工程等的全部施工实际造型和特征。

  11.2编制各种竣工图,必须在施工过程中(不能在竣工后)进行,竣工图在施工图纸的基础上,调换或增加变更部分(包括文字、图纸、数量),套在竣工图框内形成;竣工图必须逐张加盖竣工图章。竣工图章加盖在图表右侧空白处,使用不褪色和红色印泥并签署相关内容。一份完整的竣工图由竣工说明、图纸内容及工程竣工数量表组成。

  11.3施工图没有变动的,由竣工图编制单位直接利用施工图套用竣工图框,加盖竣工图章作为竣工图;凡一般变更且图纸符合杠改或划改要求的,可在原施工图(必须是新图)上修改,并附设计变更通知单和施工说明,加盖竣工图章作为竣工图。

  11.4凡结构形式改变、工艺改变、平面布置改变、项目改变、数量改变等重大变更,应重新绘制改变后的竣工图。因设计原因造成的,由设计单位负责重新绘制;因施工原因造成的,由施工单位负责重新绘制;因其他原因造成的,由建设单位自行绘图或委托设计单位绘制。施工单位负责在新图上加盖竣工图章并附有关记录和说明,作为竣工图。

  11.5如果施工图是蓝图的,在此基础上绘制的竣工图,折叠成A3纸张大小;如果施工图是A3标准纸张绘制的,竣工图样式原样不变;底图不折叠,平放在档案盒内,大于1号的底图可卷放装筒。

  11.6重复使用的标准图、通用图可不编入竣工图中,但必须在图纸目录中列出图号,指明该图所在位置并在编制说明中注明。

  11.7竣工图章中的内容填写应齐全、清楚,不得代签。

12 竣工档案的归档审查



  12.1竣工图的审查,竣工图编制完毕后,施工单位负责人复查,监理单位审核,设计代表对于变更部分审查属实后签认,其内容包括竣工说明、图纸部分以及竣工数量表。符合竣工图质量要求后,加盖竣工图章,并由各方签字。

  12.2施工、监理单位在竣工文件编制和整理、立卷后,应依次由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质监部门对档案的完整、准确、系统情况和案卷质量进行审查或三方会审并签字,经建设单位档案部门全面检查、验收确认后办理交接手续,并附审查记录。

13 项目档案的移交与整理

  13.1 各项目执行办公室、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应在建设项目交工验收前,工程完毕三个月内,向建设单位档案部门移交经系统整理并审查合格的全部档案(含电子档案);建设单位各职能部门编制的档案应在项目竣工验收三个月以前向建设单位档案部门移交。

  13.2代建项目由代建单位统一汇总自身形成的项目档案和施工、监理单位的档案后,向建设单位档案部门移交,移交时间及要求同13.1项。

  13.3建设单位负责对项目全部档案的汇总整理,待项目竣工验收结束后,统一向使用单位(管养单位)及其他有关单位办理移交手续,移交工作应在竣工验收后三个月内完成。根据交通建设项目管养工作实际,建设单位在项目交工验收后即可向管养单位移交相关档案。但建设单位应有完整的项目档案目录,如已制作成电子档案,还应保管完整的电子档案。

  13.4 建设项目档案归档单位应根据建设单位提供的项目档案分类编号规则以及项目实际情况,设计、制定统一的项目档案分类编号体系;依据项目档案分类编号体系对本单位归档的全部项目档案进行统一的分类和编号,并进行清点、编目,及编制项目档案整理情况说明;填写“科学技术档案移交签证单”和“科学技术档案案卷归档目录”。

  13.5建设项目档案的移交手续,应明确档案移交的内容、案卷数、图纸张数等,并有完备的清点、签字等交接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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