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排查工作要求
(一)各单位要认真落实中央、自治区和交通厅关于做好排查工作的文件精神,对在自查自纠中发现问题并进行认真整改的可从轻或免予处理,对在重点抽查中发现问题的要从严处理。对自查不认真,填报不实,在重点抽查中发现问题的,要按照《
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对有关单位领导进行问责。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和建设局、公路局主要领导是专项治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专项治理工作负总责。分管领导是具体责任人,对专项治理工作组织实施、资金管理、监督检查、问题整改等各个方面承担具体责任。要加强与审计、检察等部门的联系,建立完善执法执纪机关、司法机关和行业主管部门的案件查处协调机制,建立情况通报制度,加强协作配合,形成办案合力,充分发挥查办案件治本功能,做到查处一起重大案件,教育一批干部,完善一套制度。
(二)各单位在排查阶段要结合开展“制度落实年”活动,全面清理现行工程建设方面的规章制度和规范性文件,分类作出处理,适用的要继续坚持,过时的要及时废止,有缺陷的要适时修订完善,需要出台的要抓紧研究制定。同时要把专项治理中的有效措施和成功经验进行归纳和提升,使之形成制度,实现法规制度的系统化。各单位需制定、修改和完善的规章制度和规范性文件,请于2010年3月10日前将制度和文件名称报厅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查备案。
(三)根据自治区治理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要求,各单位从2010年1月开始,每10天报送一条工作动态信息,重要信息可随时上报。每月25日前报送一期综合信息。每个工作阶段结束前10天报送工作报告,及时、准确、全面地反映工作动态。各单位要按照《关于加强自治区交通系统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宣传工作的通知》(新交党办〔2009〕66号)要求,指定专人负责信息工作,加大信息报送工作力度,按时上报《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违纪违法案件查处情况统计表》。2010年2月23日前将《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排查情况统计表》书面报表一式三份和电子文档报送厅专项治理领导小组办公室(请勿变更报表格式)。对不按时上报各类报表总结,影响厅专项治理整体工作进度的单位将予以通报批评。
(四)厅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在厅网站开设了“专项治理工作专栏”,有关文件、动态信息和通知公告等均可查询。各单位上报电子文档和报送动态信息时,可以使用交通厅网站上的WEB邮件服务系统。申请邮箱账号请与厅通信信息中心常波同志联系,电话0991-52818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