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交通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排查工作的补充通知
(新交办〔2010〕4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交通局,各地、州、市交通局,建设局、公路局:
按照自治区《关于转发中央<关于组织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排查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新治工发〔2009〕11号)和《交通运输部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排查工作方案》要求,2009年11月24日,交通厅专项治理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工作领导小组制定印发了《自治区交通系统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排查工作方案》(新交办〔2009〕89号),从五个方面提出了明确要求。近日,自治区治理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工作领导小组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排查工作的通知》(新治工发〔2009〕14号)和《关于认真清理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新治工发〔2009〕17号),根据两个通知精神,现就进一步做好专项治理排查阶段工作补充通知如下:
一、排查范围
对2008年以来立项、在建和竣工的由政府投资或使用国有资金的建设项目进行排查。交通系统各行业主管部门和各地州市交通局要对照有关政策法规规定,摸清2008年以来立项、在建和竣工项目的基本情况和底数,确定抽查的重点项目。交通厅主要对3000万元以上的项目,各地州市交通局主要对1000万元至3000万元(含3000万元)的项目,各县(市)交通局主要对300万元至1000万元(含1000万元)的项目,对照厅《排查方案》提出的五项重点内容进行全面排查。
二、排查方法及时间安排
排查工作自2009年11月1日开始,至2010年3月15日结束,分自查自纠和重点抽查两个阶段。
(一)自查自纠阶段 (自2009年11月1日至2010年1月31)。由项目建设单位对照厅《排查方案》提出的五项重点内容进行自查自纠。自查工作务必于2010年1月30日前完成并形成书面自查及分析报告一式两份和电子文档报厅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重点抽查阶段(自2010年1月1日至3月15日)。按照“谁建设,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要求,县(市)交通局专项办抽查面要达到应抽查项目总数的100%;各地州市交通局专项办抽查面要达到应抽查项目总数的50%;交通厅专项办要对主管的项目抽查面不少于项目总数的30%;自治区专项办将视情对全区交通系统自查自纠情况进行抽查。排查工作结束后,各单位要进行认真总结,并于2010年3月1日前将排查工作总结报厅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