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民政厅关于举办《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培训的通知
(新民办[2009]10号)
全区性社会团体、基金会:
国家财政部、民政部联合下发的《财政部、民政部关于
认真贯彻实施〈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通知》(财会[2004]17号),要求执行《
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已经几年。但根据近几年执行情况看,该会计制度在很多社团中没有很好的执行,存在很多问题。为此,我厅决定举行一次《
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培训班。经协商财政厅会计处,此次培训纳入国家财会人员年度继续教育学分。各全区性社团和基金会组织应加强认识,组织财务人员参加培训。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1、培训委托新疆财政干部培训中心组织实施。
2、培训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