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岗市人民政府关于转发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认真落实计划生育奖励政策的意见的通知
(鹤政发〔2010〕24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直属单位,驻鹤各单位:
为全面落实计划生育奖励政策,维护计划生育家庭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经市政府领导同意,现将《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认真落实计划生育奖励政策的意见》(黑政发〔2010〕22号)(以下简称《意见》)印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县、区人民政府要结合《意见》精神及要求,摸清奖励政策落实情况底数,筹措资金尽快予以兑现,并切实履行组织落实、监督检查等职责。要自2010年起,对农村居民及城镇无工作人员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当年兑现率达到100%,对历年拖欠的奖励费进行详细测算,提出切实可行的解决方案,分期、分批、有计划、有步骤地解决历史遗留问题。要根据本县、区实际,组织制定实施意见或方案,确定工作目标和责任措施,确保《意见》的贯彻实施。
二、各计划生育综合治理部门要相互协作,密切配合。在制定制度和改革措施时,特别是在土地、企业改制、医疗卫生、社会保障、教育、财税等方面,要结合本地区、本单位实际,给予计划生育家庭以资金、技术支持及政策倾斜和优惠。各部门在出台改善民生的重大公共政策时,要听取人口计生部门意见。独生子女父母从领证之月起至子女满十八周岁止,每月发给不低于十元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或给予相应待遇。各计划生育综合治理部门要结合部门职能,围绕“给予相应待遇”,多渠道对独生子女父母给予政策倾斜和优惠照顾,针对农村和无业计划生育家庭尽快出台优惠政策,从不同层面协调全社会共同参与支持。
三、市直各单位、驻鹤各单位要按照《
黑龙江省计划生育条例》有关奖励与社会保障规定,采取各种有效措施,协调、督促辖区企事业单位依法落实计划生育奖励政策。企业在实施转制过程中,应当认真落实计划生育奖励政策,对拖欠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要按照规定标准足额补发;对2000年2月1日及以后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职工,尚未依据《
黑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办理相当于本人一个月工资额的补充养老保险的,要依法补办;对达到退休年龄的,要依法给予不低于3000元的一次性补助。转制企业应当将落实计划生育奖励政策情况报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