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信用村参评基本条件:
1.村党支部、村委会能较好地发挥组织领导作用;主要领导办事公正、作风严谨、廉洁自律,在群众中具有较高的威望,具有一定的经济、金融意识,能带领群众合力调整产业结构,引导农民用好贷款;
2.村党支部、村委会一贯关心、支持、帮助涉农金融机构的工作,能积极协助涉农金融机构组织资金、清收不良贷款;
3.村委会所辖无拖欠贷款本息农户占辖区贷款农户总数的80%以上;
4.信用户占本村所辖贷款农户总户数的70%以上。
第五条 信用乡镇参评基本条件:
1.乡镇党委、政府坚持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两手抓、两手都要硬”的方针,对全乡镇农村经济发展有符合实际的长远规划和具体措施,努力营造诚信的投资环境;
2.乡镇党委、政府一贯支持涉农金融机构的工作,关心、支持涉农金融机构民主管理,及时向上级反映涉农金融机构支持“三农”、服务“三农”的情况;
3.乡镇党委、政府支持、帮助涉农金融机构组织资金,支持和协助涉农金融机构采取经济、行政、法律等手段收回不良贷款,并将其纳入自身年度目标考核指标之中;
4.乡镇辖区内信用村数占总村数的50%以上,涉农金融机构不良贷款率在20%以内。
第六条 评定程序:
1.信用户评定程序。农户提出申请,村委会推荐,乡镇资信评审办公室依托《农户信用信息管理系统》进行评审。评审合格的,经乡镇农村信用工程创建工作领导小组确认后,报县区资信评审办公室备案,由乡镇农村信用工程创建工作领导小组颁发证书和匾牌。
2.信用村评定程序。村委会提出申请,乡镇资信评审办公室推荐,县区资信评审办公室进行评审。评审合格的,经县区农村信用工程创建工作领导小组确认后,报市资信评审办公室备案,由县区农村信用工程创建工作领导小组颁发证书和匾牌。
3.信用乡镇评定程序。乡镇政府提出申请,并提交信用乡镇创建情况和营造信用环境情况的报告,县区资信评审办公室推荐,市资信评审办公室进行评审。评审合格的,经市农村信用工程创建工作领导小组确认后,由市农村信用工程创建工作领导小组颁发证书和匾牌。
第七条 对评定的信用乡镇、信用村、信用户,由资信评审办公室按照标准对其进行年度审验,对信誉程度发生变化的,及时变更信用评定等级及相应的贷款限额,未通过年审的自动取消其相应资格。
第八条 农村信用工程创建活动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成熟一个、创建一个的原则,实事求是地进行评定,不允许营私舞弊,否则将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