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保障社区工作经费。各县区要按照每户每年不低于10元的标准,确定社区居民委员会办公经费,列入县区财政预算,建立稳定的社区经费保障机制。
3.提高社区工作人员工资待遇。将社区专职工作者的工资和社会保险等纳入县区财政预算,建立自然增长机制。从2009年下半年起,根据经济发展水平、职工平均工资、社区工作任务和职务等合理确定社区专职工作者的工资标准,原则上不低于当地职工最低工资水平,有条件的县区可参照上年当地职工平均工资水平确定社区专职工作者工资标准。2009年底,确保社区专职工作者的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和保障待遇落实到位。
按照豫政〔2009〕40号文件的要求,市财政局要积极争取将我市财政困难县区的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工资及工作经费,纳入省转移支付范围。
四、加强和改进社区服务工作
大力推进社区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充分发挥社区各类组织、企业及个人在社区服务中的作用,积极培育社区服务民间组织,逐步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覆盖社区全体成员、服务主体多元、服务功能完善、服务质量和管理水平较高的社区服务体系,使社区居民困有所助、难有所帮、需有所应。
1.推进社区就业服务。加强街道、社区劳动保障工作平台建设。通过提供就业再就业政策咨询、再就业培训、就业岗位信息服务和社区公益性岗位开发等,为城镇就业困难人员和农民工提供就业服务和再就业援助。结合居民物质文化生活需求开发就业岗位,挖掘社区就业潜力,增加就业途径,创建充分就业社区。加强信用社区建设,探索建立创业培训与小额担保贷款联动机制,为下岗失业人员、残疾人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创造条件。建立就业与失业保险、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联动机制,促进和帮助享受失业保险、最低生活保障人员尽快实现就业。
2.推进社区社会保障服务。加强企业离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充分发挥社区劳动保障工作平台的作用,整合、提升、拓宽社区服务组织的功能,把社区劳动保障工作平台作为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重要依托,在登记参保、变更信息、政策咨询和就医管理等方面为社区居民提供便利服务,促进和帮助城镇居民参加各项社会保险。
3.推进社区社会救助服务。积极构建覆盖社区各类优抚对象和弱势群体的新型社会优抚、社会福利、社会救助工作体系和服务体系。完善市、县区、乡镇(街道办事处)和社区四个层次的社会救助服务体系,做到工作有队伍、经费有保障、办公有场所、服务有制度。加强对失业人员、残疾人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动态管理,及时掌握他们的就业及收入状况,切实做到“应保尽保”。大力发展社区慈善事业,加强对社区社会捐赠接收站、“慈善超市”的建设和管理。完善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自然增长机制,确保优抚对象生活水平不低于当地居民平均生活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