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鹤壁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工作加强行政处罚监督检查的通知


  (三)未经合法委托的;

  (四)没有法定依据委托其他组织或者委托不具备法定条件的组织的;

  (五)受委托的组织以自己的名义或者将行政处罚权再行委托的;

  (六)指派不具备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七)其他执法主体不合法的。

  第九条 行政执法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政府法制机构责令其自行撤销、变更、补正或者重新作出处罚决定;拒不执行的,报请本级人民政府予以撤销,并给予通报批评:

  (一)违法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二)无法定依据,或者不符合法定种类、幅度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适用法律、法规、规章错误的;

  (五)未告知当事人提起行政复议和诉讼权利的;

  (六)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七)超越或者滥用职权的;

  (八)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处罚行为的。

  第十条 行政执法机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政府法制机构责令其限期改正;拒不执行的,报请本级人民政府责令其限期改正,并给予通报批评:

  (一)未执行罚缴分离制度,自行收缴罚款的;

  (二)未使用或者未按规定使用罚款、没收财物票据的;

  (三)未按规定处理罚没财物的;

  (四)使用、损毁依法扣押或者先行登记保存的财物,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五)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害的;

  (六)其他违反罚缴分离制度的。

  第十一条 行政执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政府法制机构给予通报批评、责令改正、暂扣或收回河南省行政执法证,并追究行政执法责任;情节严重的,由有关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出示行政执法证件表明身份的;

  (二)使用无效的行政执法证件的;

  (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将收缴的罚没款物据为己有的;

  (四)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导致行政处罚违法或者不当,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害的;

  (五)不履行法定职责或者不执行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

  (六)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

  第十二条 政府法制机构对行政执法机关作出的违法或不当的行政行为,需要有关机关处理的,应在15日内制作并送达《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处理通知书》。行政执法机关应当自收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依法处理,并及时向政府法制机构报送处理情况。

  第十三条 行政执法机关拒不执行政府法制机构监督检查意见的,由政府法制机构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撤销或纠正,并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由有关机关依法给予直接责任人员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9年9月16日起施行。

  附件5
鹤壁市违法行政处罚责任追究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行政处罚行为的监督,落实违法行政处罚责任,促进依法行政,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和《河南省行政执法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