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鹤壁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工作加强行政处罚监督检查的通知


  第十五条 行政处罚案卷存在问题的行政执法部门,应认真整改,并将整改情况和结果报送政府法制机构。

  第十六条 被评单位应当如实上报案卷目录,提供卷宗材料。对拒不提供案卷、致使案卷评查工作无法进行的,扣除其单位年度行政执法责任目标考评中的相应分值。

  第十七条 评查人员调取和评查案卷时,应当保证案卷的整洁、完整,严防损坏或者丢失。应当公平、公正地进行评查,不得隐瞒或者篡改案卷内容。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9年9月16日起施行。

  附件3
鹤壁市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审查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行政处罚行为,加大对重大行政处罚的监督力度,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河南省行政机关执法条例实施办法》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若干意见》(豫政〔2008〕57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县区、乡镇人民政府,市、县区人民政府所属行政执法部门及其他具有行政处罚权的执法单位(以下简称报送备案机关),依据法律、法规、规章作出的重大行政处罚的备案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法制机构(以下简称备案审查机关)负责审查报送备案的重大行政处罚。

  第四条 报送备案机关应当自作出重大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按照下列规定报送备案:

  (一)县区和乡镇人民政府作出的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分别报送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二)市、县区人民政府所属工作部门和法律、法规授予行政处罚权的组织作出的重大行政处罚决定,报送本级人民政府备案。

  第五条 两个或者两个以上行政执法机关共同作出的重大行政处罚决定,由主办机关负责报送本级人民政府备案。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的派出机关作出的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应当报送设立该派出机关的人民政府备案。

  依法受委托的组织在委托的权限范围内作出的重大行政处罚决定,由委托行政机关报送本级人民政府备案。

  第七条 报送备案的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包括:

  (一)责令停产停业的;

  (二)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的;

  (三)对公民实施罚款一次达到或者超过5000元,对法人或其他组织实施罚款一次达到或者超过30000元的;

  (四)没收非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金额相当于本条第(三)项规定的。

  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备案审查期间,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八条 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应当报送下列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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