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行政处罚案卷存在问题的行政执法部门,应认真整改,并将整改情况和结果报送政府法制机构。
第十六条 被评单位应当如实上报案卷目录,提供卷宗材料。对拒不提供案卷、致使案卷评查工作无法进行的,扣除其单位年度行政执法责任目标考评中的相应分值。
第十七条 评查人员调取和评查案卷时,应当保证案卷的整洁、完整,严防损坏或者丢失。应当公平、公正地进行评查,不得隐瞒或者篡改案卷内容。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9年9月16日起施行。
附件3
鹤壁市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审查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行政处罚行为,加大对重大行政处罚的监督力度,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河南省行政机关执法条例实施办法》和《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若干意见》(豫政〔2008〕57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县区、乡镇人民政府,市、县区人民政府所属行政执法部门及其他具有行政处罚权的执法单位(以下简称报送备案机关),依据法律、法规、规章作出的重大行政处罚的备案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法制机构(以下简称备案审查机关)负责审查报送备案的重大行政处罚。
第四条 报送备案机关应当自作出重大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按照下列规定报送备案:
(一)县区和乡镇人民政府作出的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分别报送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二)市、县区人民政府所属工作部门和法律、法规授予行政处罚权的组织作出的重大行政处罚决定,报送本级人民政府备案。
第五条 两个或者两个以上行政执法机关共同作出的重大行政处罚决定,由主办机关负责报送本级人民政府备案。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的派出机关作出的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应当报送设立该派出机关的人民政府备案。
依法受委托的组织在委托的权限范围内作出的重大行政处罚决定,由委托行政机关报送本级人民政府备案。
第七条 报送备案的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包括:
(一)责令停产停业的;
(二)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的;
(三)对公民实施罚款一次达到或者超过5000元,对法人或其他组织实施罚款一次达到或者超过30000元的;
(四)没收非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金额相当于本条第(三)项规定的。
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备案审查期间,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八条 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应当报送下列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