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鹤壁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工作加强行政处罚监督检查的通知

鹤壁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工作加强行政处罚监督检查的通知
(鹤政〔2009〕39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是正确实施法律、法规,促进依法行政,加快法治政府建设的一项重要工作。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若干意见》(豫政〔2008〕57号)的要求,省直部门已陆续公布了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以及行政处罚案件主办人制度、行政处罚预先法律审核制度等内部制约制度。为确保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工作在我市的全面、正确实施,按照省政府的统一安排,我市制定了《鹤壁市行政处罚投诉处理办法》等五项相关的行政处罚监督管理制度。各县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要按照省、市有关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要求,认真执行《鹤壁市行政处罚投诉处理办法》等五项制度,严格遵循裁量标准的适用规则,准确实施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各级政府法制机构、监察机构要在本级政府领导下,加强协调配合,履行监督职责,依法查处违法和不当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的单位和人员,共同做好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工作。

  附件:1.鹤壁市行政处罚投诉处理办法

  2.鹤壁市行政处罚案卷评查办法

  3.鹤壁市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审查办法

  4.鹤壁市行政处罚监督检查办法

  5.鹤壁市违法行政处罚责任追究办法

二○○九年九月十六日

  附件1
鹤壁市行政处罚投诉处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行政执法行为的监督,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简称投诉人)认为本市行政执法机关、法律或者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依法接受行政执法机关委托承担行政执法职能的组织(以下简称行政执法单位)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在行政处罚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有权依照本办法进行投诉。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行政处罚投诉的处理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由政府法制机构组织实施。

  市、县区人民政府法制机构负责本级人民政府所属行政执法单位的行政处罚投诉处理工作。

  市、县区人民政府各部门法制机构负责本系统或本部门行政执法单位的行政处罚投诉处理工作。

  人事、监察、信访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行政处罚投诉工作。

  第四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办理行政处罚投诉事项履行下列职责:

  (一)受理行政处罚投诉;

  (二)调查、处理投诉事项;

  (三)监督行政执法单位对投诉事项的处理和整改。

  第五条 投诉人认为行政执法单位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在行政处罚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可以向其本级人民政府法制机构或者上级主管部门法制机构投诉:

  (一)未持证上岗、亮证执法的;

  (二)没有法定依据实施行政处罚或者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三)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或者违法委托实施行政处罚的;

  (四)实施罚款、没收财物不使用法定单据,违法自行收缴罚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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