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2010年调整伤残津贴等工伤保险待遇的通知
(豫人社工伤[2010]2号)
各省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有关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劳动保障)局:
根据《
工伤保险条例》和《
河南省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综合考虑我省物价增长水平等因素,决定对伤残津贴等工伤保险待遇进行调整,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调整对象
本省行政区域内2009年12月31日前开始享受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的工伤人员或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
二、调整标准
此次调整继续向待遇水平较低的人员倾斜,以工伤发生时间的不同确定相应增加金额:
(一)1996年10月1日前(不含1996年10月1日)发生的工伤:
1.伤残津贴
伤残一级:180元
伤残二级:170元
伤残三级:160元
伤残四级:150元
伤残五级:140元
伤残六级:120元
2.供养亲属抚恤金
配 偶:80元(孤寡老人为100元)
其他亲属:60元(孤寡老人或孤儿为80元)
3.生活护理费
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100元
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80元
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60元
(二)1996年10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发生的工伤:
1.伤残津贴
伤残一级:170元
伤残二级:160元
伤残三级:150元
伤残四级:140元
伤残五级:130元
伤残六级:115元
2.供养亲属抚恤金
配 偶:75元(孤寡老人为95元)
其他亲属:55元(孤寡老人或孤儿为75元)
3.生活护理费
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95元
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75元
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6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