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壁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管理工作的意见
(鹤政〔2009〕44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为促进我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以下简称担保机构)健康快速发展,切实发挥担保机构融资服务职能,根据《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健全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的若干意见》(豫政〔2009〕36号)和《
鹤壁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健全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的实施意见》(鹤政〔2009〕32号),结合我市实际,就进一步规范担保机构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规范已注册登记的担保机构
(一)加强对担保机构经营行为的监管。根据鹤政〔2009〕32号文件要求,由市企业服务局牵头制定《鹤壁市信用担保机构管理暂行办法》,对担保机构的市场准入与退出、担保人员的从业资格、担保机构的财务和管理、担保业务范围和种类等做出明确规定。
(二)完善担保机构相关手续。根据豫政〔2009〕36号文件第五条第十七款和鹤政〔2009〕32号文件第五条第二款规定,未完善审批、备案手续的担保机构,要限期补办有关手续,逾期未完善的将责令其停业整顿,直至取消开展担保业务的资格。
(三)有效防范和遏制担保风险。由市企业服务局牵头、财政等相关部门参与,制定《鹤壁市信用担保机构风险准备金管理暂行办法》,强制要求各担保机构按规定提取风险准备金,设立专门账户统一管理。
担保机构为内部单个出资人提供担保业务总额超过担保机构自身实收资本10%的,要进行整顿,规范操作,同时要按照省政府主管部门要求变更股权比例,出资人数量不得少于3个,并出具有法律效力的出资人之间的无关联证明,以消除风险隐患和社会不稳定因素。
(四)适当调整担保费率。为帮助企业应对金融危机带来的困难,担保机构为中小企业开展担保业务的费率可在国家允许的范围内适当下浮,以降低中小企业融资成本,提高融资效率。
(五)建立担保机构退出机制。担保机构有违规经营行为的(如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债务等),由工商部门依据情节轻重依法进行处罚,直至吊销营业执照;自注册登记之日起6个月内未开展业务或开业后自行停业满一年(公司制企业法人停业满6个月以上)的,由工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