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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关于加强“老、旧、散”住宅区物业管理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关于加强“老、旧、散”住宅区物业管理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长府办发〔2010〕2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关于加强“老、旧、散”住宅区物业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一〇年六月二十二日

关于加强“老、旧、散”住宅区物业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老、旧、散”住宅区物业管理工作,不断改善人居环境,提升城市整体形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和《长春市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改进物业管理工作的意见》(长府发〔2008〕24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加强“老、旧、散”住宅区物业管理工作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切实改善人民群众居住环境,不断提升城市管理水准为宗旨,本着“政府指导、分级管理、立足社区、分类实施”的原则,建立专业服务、民主管理和行政监督相结合的长效机制,培育业主民主自治能力,发挥产权人的主导作用,切实加强“老、旧、散”住宅区物业管理。

  二、工作目标

  通过开展“老、旧、散”住宅区物业管理工作,使“老、旧、散”住宅区从无人管理到有组织、有计划的有序管理,使“老、旧、散”住宅区居民享受到基本物业服务,力争经过3-5年的努力,基本实现全市“老、旧、散”住宅区物业管理全覆盖。

  三、物业管理服务运作方式

  以社区为单位,划分1个或多个物业服务区域,根据物业区域的房屋规模、环境、配套设施和产权状况,居民的承受能力,服务需求以及消费意愿等实际情况,确定具体管理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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