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目前,尚无设立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的绥化市、黑河市和大兴安岭地区应尽快设立。
5、到2010年底,全省职d7gbf-MYIH1QjPODC*业健康检查机构应在现有基础上,覆盖所有县。目前,职业病危害因素较多的县,要尽快确定一家符合条件的医疗卫生机构作为职业健康检查ASM#iAmN9)#hci64exBYf%Gg&(75A#Bd+%%C&机构,逐步@wTOWBBG&*w6@a1VQoh实现sArz&!Sy)TJs11bluAv!xa-pN*(FVKvUuub07*XfSwf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覆盖到每个县。
6、哈尔滨、齐齐哈尔、牡丹江、佳木斯、大庆、鸡西、双鸭山、鹤岗、七台河市可根据辖区内职业病危害因素特点至少设立2家以上职业健康检查机构。
(三)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
1、各地应在调研的基础上,根据辖区内职业病危害因素申报企业数量及规模、接触职业病有害因素的种类和人数、职业病发病情况、职业卫生服务需求、卫生资源等情况,确定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设置数量。
2、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人员与设备的配备应与其开展的服务项目相匹配,且符合《黑龙江省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乙级资质及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与评价资质单位审定条件和工作程序》(黑卫监督发[2007]632号)要求。
3、已设立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职业卫生、放射卫生)乙级资质机构的地市,原则上保持现有机构数量,不再增加规划指标。
目前,尚未设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绥化市、黑河市和大兴安岭地区可根据辖区具体情况,确定设立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机构的数量。
4、职业病危害因素较多的县(区),应设立能够开展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机构,并达到标准获得相应资质,为用人单位提供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服务,满足卫生监督技术支持工作的需要。
5、各地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在新申办、发生异地迁址、增加服务项目、投资主体发生改变时,应当根据区域规划规定予以调整。本规划实施前,设置超过区域规划的机构可以保留,并逐步调整到区域规划目标。
六、组织实施
(一)省卫生厅负责全省职业卫生服务机构设置规划的组织实施。
(二)各市(行署)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制定辖区职业卫生服务机构设置规划,并上报省卫生厅。省卫生厅将依据全省及各地职业卫生服务机构设置规划,对全省职业卫生服务机构进行统筹、协调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