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原则
职业卫生服务机构的设置应当符合区域卫生规划,并与当地经济发展状况、职业病危害因素申报企业数量及规模、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种类、人数、职业病发病情况、职业卫生服务需求、医疗卫生资源和区域医疗卫生机构设置规划相适应。遵循“总量控制、统一规划、合理布局、适时调整、规范管理、提高质量”的原则,大力发展职业健康检查机构,适当调整职业病诊断机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区域合理分布。
四、适用范围
黑龙江省境内为实施《职业病防治法》提供服务的职业病诊断机构、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和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包括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乙级资质、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与评价资质、放射卫生防护检测与评价资质等机构)的设置适用本规划。
五、设置标准
(一)职业病诊断机构
1、职业病诊断机构可根据当地职业病危害因素选择性开展尘肺、职业中毒、物理因素等职业病诊断项目。
2、有条件的职业病诊断机构可选择开展职业性放射性疾病、生物因素所致职业病、职业性肿瘤和其他职业病诊断项目。
3、职业病诊断机构人员和设备的配备应与开展的服务项目相匹配,且符合《黑龙江省职业健康检查和职业病诊断机构资质审定条件和工作程序》(黑卫监督发[2007]633号)要求。
4、到2010年底,全省职业病诊断机构应在现有基础上,实现地市全覆盖lW7TmOlf-QnnKHnj$L--QXy3p%xfj^C4。目前,尚无职业病诊断机构的绥化市、黑河市和大兴安岭地区要尽快设立。
5、哈尔滨、齐齐哈尔、鸡西、大庆、双鸭山、鹤岗、七台河市可根据辖区内职业病危害因素特点至少设立2个以上职业病诊断机构。
(二)职业健康检查机构。
1、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可根据当地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选择开展接触粉尘作业、接触化学毒物作业和接触物理因素作业等劳动者的健康检查。
2、有条件的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可开展放射性作业劳动者的健康检查和接触生物因素作业劳动者的健康检查。
3、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的人员与设备的配备应与其开展的服务项目相匹配,且符合《黑龙江省职业健康检查和职业病诊断机构资质审定条件和工作程序》(黑卫监督发[2007]633号)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