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专家库实行全省共享,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提前三个工作日到省专家管理办公室现场或到有管辖权的卫生行政部门(指定机构),通过网络按照专家抽取办法直接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专家抽取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十四条 在抽取专家后,应立即将抽取的专家名单报省专家管理办公室备案,并由省专家管理办公室负责与被抽取专家取得联系,确认专家能否准时参加评审工作,不能参加的应通知当事人另行抽取。
第二十五条 省专家管理办公室对抽取专家进行确认后,在专家确认回执上加盖省专家管理办公室公章,并发送给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和有管辖权的卫生行政部门,作为行政审批的必要材料。
第二十六条 卫生行政部门及职业卫生服务机构应在召开职业卫生项目评审会前3个工作日,将有关书面审查材料送达各参评专家,要求各参评专家提前审阅,并提出书面评审意见。
第二十七条 专家所在单位有责任支持和配合专家参加职业卫生技术审查工作。如遇特殊情况专家不能参加技术审查工作时,专家本人必须提前48小时书面(电话)向省专家管理办公室请假,由省专家管理办公室汇同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或有管辖权的卫生行政部门重新按照程序抽取同专业专家,并发给专家确认回执。
第二十八条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未按照相关规定从专家库中抽取专家,未获得加盖省专家管理办公室公章的专家确认回执即召开评审会的,评审无效。
第六章 工作纪律
第二十九条 参加技术审查的专家应以高度的责任感、科学严谨的态度、实事求是的精神尽职尽责,并遵守以下工作纪律:
(一)严禁收受或向被审查机构索取钱财礼品或其他好处,不得以任何借口、形式向申报者收取或摊派费用,不得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承揽有关的有偿服务业务;
(二)专家与申报单位或个人有可能影响审批公平性的利害关系时,应当主动要求回避;
(三)讨论的细节和记录未经许可不得向被审查机构及其有关人员泄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