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无故三次不能参加评审的;
(六)因工作调动,出国定居,不再适宜担任专家的;
(七)无故不参加省卫生厅统一组织的专家培训;
(八)因个人原因,本人申请辞聘的;
(九)因健康原因不能胜任评审工作的。
第二十条 专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卫生厅取消其专家资格,予以解聘,并不得重新申报专家库专家:
(一)使用不实信息和虚假材料骗取专家资格的;
(二)有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行为,情节严重的。
第五章 专家库的使用
第二十一条 省专家管理办公室在各市(行署)卫生行政部门设立抽取专家的网络终端,实现方便快捷的管理目标。
第二十二条 抽取专家时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公开抽取;
(二)通过计算机系统对评审工作涉及的各相关专业随机抽取;
(三)每次评审专家组成员为5人以上的奇数;
(四)评审组设专家组长一名,由参会专家推荐产生,一般由正高职称专家担任,专家组长连任不得超过3次;
(五)因技术审查工作需要,有管辖权的卫生行政部门可临时聘请专家库以外的相关专业专家参加评审会,但人数不得超过参加技术审查专家的2/5,并不得担任专家组长,临时聘请的专家享有其他评审专家的同等权利和义务;
(六)同一个单位的技术审查专家在同一项目中不得超过2名。
(七)专家技术审查实行回避制度。
1、对建设项目有管辖权的卫生监督机构人员,参加评价报告编制、审核人员及编制、审核单位的人员不得作为建设项目审查专家;
2、专家不得参加与本人工作单位或者与自身有利害关系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资质评审;
3、专家不得参加被评审机构的可能有碍公正评审的活动;
4、被评审方认为参加技术审查的专家存在有可能影响技术审查公正性的情况时,可以书面形式向有管辖权的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回避申请,有管辖权的卫生行政部门也可根据相关规定直接提出需要回避的专家;是否回避由有管辖权的卫生行政部门决定,回避决定作出后,要将有关情况详细记录。同时,上报省专家管理办公室一份存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