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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卫生厅关于印发职业卫生技术审查专家库管理办法的通知

  (二)已进入卫生部职业卫生、放射卫生、职业病诊断与鉴定专家库的人员,经个人申请或者单位推荐,省卫生厅审查后直接入选专家库,经公示后,颁发聘任证书,纳入专家库统一管理。

  (三)对实践经验丰富,工作表现突出的优秀职业卫生工作人员,经2名以上专家库专家推荐,参加省卫生厅组织的法律、法规知识及评审技能、职业道德的培训与考评,合格者经公示后,入选专家库,颁发聘任证书,纳入专家库统一管理。

  第十条 专家库的专家实行聘任制,任期四年,可以连聘连任,特殊情况可随时调整。

第三章 专家职责、权利和义务

  第十一条 专家的主要职责:

  (一)参加职业卫生服务机构资质审定的技术评估;

  (二)参加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报告的技术审查;

  (三)对存在严重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防护设施设计进行技术审核;

  (四)参加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的竣工验收;

  (五)为省卫生厅提供建设项目职业卫生管理、职业卫生服务机构管理方面的咨询意见;

  (六)承担省卫生厅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十二条 专家参加技术审查活动应持证上岗,未取得黑龙江省职业卫生技术审查专家聘用证书的人员,不得以专家库专家的身份从事活动。

  第十三条 专家在技术审查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法独立进行评审,提出评审意见,不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的干预;

  (二)接受参加技术审查活动的合法劳务报酬;

  (三)向有关卫生行政部门反映技术审查活动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四条 专家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坚持实事求是、科学严谨、公平公正原则,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标准要求进行评审,对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责任;

  (二)严格执行保密制度,不得擅自披露、使用或者向他人提供被评审机构或项目的技术资料;

  (三)在卫生行政部门批准文件签发前,不得将该项目或机构评审的有关情况向外泄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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