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A、B两个库,承担我省建设项目职业卫生审查和职业卫生服务机构资质审定工作。其中,涉及省政府审批或核准的重点建设项目、技术复杂的建设项目、省卫生厅负责审核、审查和验收的建设项目和职业卫生服务机构资质认定等工作,由A库专家承担。
第六条 根据工作需要专家库设职业卫生评价、职业卫生检测、职业卫生工程、职业(放射)卫生管理、卫生质量控制、放射卫生评价、放射卫生检测、放射卫生工程、尘肺病职业健康检查和诊断、职业中毒健康检查和诊断、物理因素职业健康检查和诊断、其他职业病健康检查和诊断等专业。
第七条 专家库人员主要从我省各级疾病控制中心、职业病防治机构、卫生监督机构、高等院校、医疗机构、部分科研院所、大型企事业单位和有关职业卫生服务机构中具有相关专业副高级以上技术职称的人员中选聘。
第八条 入选专家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专业素质,工作中坚持科学、客观、公正原则,敢于对审查意见负责,依法办事,作风正派,廉洁自律;
(二)熟悉国家职业病防治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技术规范和标准。掌握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职业卫生服务机构管理、职业卫生现场审查工作等技术要求;
(三)熟悉本专业的国内外情况和动态;
(四)具备大学本科以上(含大学本科)学历,具有相关专业副高级以上技术职称,在本专业具有较高的学术造诣;
(五)具有丰富的实践经验,在相关专业技术工作岗位连续工作5年以上;
(六)身体健康,年龄原则不超过65周岁;
(七)单位同意、本人自愿参加,并能够按照要求承担和完成所委托的技术审查工作;
(八)通过省卫生厅组织的专家培训,考评合格者。
第九条 专家的遴选
(一)各市(行署)卫生局和有关单位按条件进行初步审查和推荐,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查符合条件的,参加省卫生厅组织的法律、法规知识及评审技能、职业道德的培训与考评,合格者经公示后,入选专家库,颁发聘任证书,纳入专家库统一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