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对见证取样检测、商品混凝土和构件厂试验室检测人员继续教育的通知
(黑建监[2009]26号)
各市(地)、县、省农垦、森工总局及分局工程质量监督站:
根据《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部第141号令),《黑龙江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实施细则》(黑建质[2006]8号),为提高全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能力,保证工程质量,提高商品混凝土和预制构件质量,推动混凝土工程技术进步,同时解决商品混凝土和预制构件试验室上岗人员不足问题,决定对具有见证取样检测资质、商品混凝土和构件厂试验室资质单位的检测人员进行继续教育及培训,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培训内容
1、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
2、普通混凝土用原材料及外加剂;
3、普通混凝土配合比设计;
4、普通混凝土力学性能试验方法标准;
5、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6、实际操作与案例;
7、商品混凝土内业用表填写。
二、参加人员
(一)取得见证取样检测资质的单位负责混凝土配合比及原材料复验(水泥、砂、石、外加剂、混凝土力学性能、抗渗性能)的检测人员。
(二)商品混凝土和预制构件厂试验室主任、技术负责人及末参加培训的检测人员。
(三)拟申请商品混凝土和预制构件厂试验室而未进行岗前培训的人员。
三、培训时间: 2009年12月8日至12月11日,报到时间为12月8日全天。
四、培训费用
培训费用共计每人600.00元,食宿统一安排,费用自理。
五、培训地点
学员报到地点:香坊区珠江路19号(金三角招待所),联系电话:0451-82265511,82265518,13009876234,联系人:张丽艳;哈尔滨火车站乘21和16路到省妇儿中心下车。
六、相关要求
(一)对见证取样检测单位负责混凝土配合比及原材料复验(水泥、砂、石、外加剂、混凝土力学性能、抗渗性能)及商品混凝土和构件厂试验室检测人员进行继续教育,凡未参加2008年12月份或此次继续教育的商品混凝土和预制构件厂试验室检测人员,未经继续教育不能上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