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及人员变更管理的通知
(黑建监[2009]31号)
各市(地)、县、省农垦、森工总局及分局工程质量监督站:
为加强对我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人员的管理,保证各级监督机构规范高效运行,依据《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人员考核管理办法》及《黑龙江省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层级监督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现就我省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及人员变更管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监督机构名称、地址和法定代表人的变更,应当在变更之日起30日内到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总站办理备案登记手续。
二、监督机构名称变更的备案,需提供变更后机构代码证原件和复印件,同时提交《监督机构名称变更备案表》、变更前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考核证书正本及副本原件和监督机构名称变更批文原件。经审查以上内容符合要求由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总站报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变更监督机构考核证书;如审查不符合要求,将其退回从新申报。
三、监督机构地址变更的备案,提交新的办公场地的自有产权证明或租赁合同与所租赁场地的产权证明原件和复印件及变更后机构代码证原件和复印件,同时提交《监督机构地址变更备案表》、变更前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考核证书正本及副本原件。
四、监督机构变更的法定代表人(站长)应符合《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人员考核管理办法》中第七及第
八条对站长的基本条件要求,法定代表人变更备案时需提供变更后的法定代表人毕业证书、职称证书、身份证和其任命文件原件和复印件及变更后机构代码证原件和复印件,同时提交《监督机构法定代表人变更备案申请表》、变更前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考核证书正本及副本原件。
五、对不符合《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人员考核管理办法》规定的人员变更,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