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河南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豫人社劳资[2010]3号)
各省辖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最低工资规定》(部长令第21号),结合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状况,为充分发挥最低工资保障低收入职工及其家庭成员基本生活的作用,促进社会和谐发展,经省政府同意,决定对我省现行最低工资标准进行调整。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月最低工资标准和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分别调整为:
月最低工资标准(元)
| 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元)
| 适用范围
|
800
| 9
| 一类行政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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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0
| 7.9
| 二类行政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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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0
| 6.8
| 三类行政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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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最低工资标准不包含职工个人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职工个人应当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由用人单位另行支付。
二、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从2010年7月1日起执行。
三、根据我省各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的差异,将各省辖市的县(市、区)划分为三个行政区域类别,分别执行相应的最低工资标准。本通知下发后30日内,各省辖市人民政府应向社会公布本辖区月最低工资标准、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及其适用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