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涉密信息系统保密管理制度。针对当前计算机网络窃密泄密事件频发的严峻形势,这次修订在吸收现有保密管理规定的基础上,增加了一系列保密措施:一是实行分级保护。规定存储、处理国家秘密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按照涉密程度实行分级保护,采取不同强度的管理措施。二是加强技术防护。规定涉密信息系统应当按照国家保密标准配备保密设施、设备。保密设施、设备应当与涉密信息系统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运行。涉密信息系统应当按照规定,经检查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三是针对信息系统和信息设备使用过程中存在的安全保密问题,增加了不得将涉密计算机、涉密存储设备接入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等禁止性规定。四是强化网络运营商、服务商的责任。主要是配合有关机关对泄密案件进行调查;发现利用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发布的信息涉及泄露国家秘密的,应当立即停止传输,保存有关记录,向有关部门报告;根据有关部门的要求,删除涉及泄露国家秘密的信息。
(二)企业事业单位从事涉密业务保密审查制度。随着改革开放不断扩大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深入发展,越来越多的民营企业和中介机构参与涉密活动,承担涉密工程,为涉密单位提供服务,工作中有时需要接触和知悉某些国家秘密。这些单位数量多、情况复杂,有的缺乏基本的保密措施,有的没有必要的保密设备,存在较大的泄密隐患,亟需按照国家统一的保密标准加强管理。因此,修订后的保密法规定,从事国家秘密载体制作、复制、维修、销毁,涉密信息系统集成,或者武器装备科研生产等涉及国家秘密业务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经过保密审查。机关、单位委托企业事业单位从事上述涉密业务,应当与其签订保密协议,提出保密要求,采取保密措施。
(三)涉外保密审批管理制度。针对对外交往与合作中涉密事项增多、境外人员在国有企业担任高管等情况,这次修订建立了对外提供国家秘密事项、境外人员知悉国家秘密的审批制度和保密协议制度。明确规定,机关、单位对外交往与合作中需要提供国家秘密事项,或者任用、聘用的境外人员因工作需要知悉国家秘密的,应当报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并与对方签订保密协议。
(四)涉密人员保密管理制度。涉密人员管理是保密管理的重要方面。这次修订在总结现有涉密人员保密管理规定的基础上,按照责任与权益相一致的原则,明确了涉密人员管理制度。主要包括:一是分类管理制度。规定在涉密岗位工作的人员,按照涉密程度分为核心涉密人员、重要涉密人员和一般涉密人员,实行分类管理。二是上岗审查培训制度。规定任用、聘用涉密人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审查。涉密人员应当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品行,具有胜任涉密岗位所要求的工作能力。涉密人员上岗应当经过保密教育培训,掌握保密知识技能,签订保密承诺书,严格遵守保密规章制度。三是出境管理制度。规定涉密人员出境应当经有关部门批准,有关机关认为涉密人员出境将对国家安全造成危害或者对国家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不得批准出境。四是脱密期管理制度。规定涉密人员离岗离职实行脱密期管理。涉密人员在脱密期内,应当按照规定履行保密义务,不得违反规定就业,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国家秘密。五是明确规定,涉密人员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这体现了党和国家对涉密人员的关心和爱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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