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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印发《学习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活动方案》的通知

  第三,修订颁布保密法,是进一步完善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重要举措。我国保密法律体系以宪法为依据,由保密法、保密行政法规、保密规章以及其他法律中涉及保密管理的法律规范共同构成。保密法规定了国家秘密确定和管理的基本制度,集中贯彻落实宪法关于保守国家秘密、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的要求,是我国保密法律制度的主干和基础,也是制定配套保密制度的基本依据。这次修订,按照科学立法的要求,着眼于提高保密法律制度的完整性、权威性和有效性,充分吸收了近年来我国法制建设,特别是立法工作和保密法制工作的理论和实践成果,充分考虑了与现行刑法立法法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国家信息安全政策法规相互衔接,对相关内容进行修订、补充和完善,对于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具有重要意义。
  二、关于总则
  总则部分主要规定保密法立法宗旨、适用范围、国家秘密概念、保密工作方针、保密工作管理体制和机关、单位保密工作职责以及保密奖励制度。新增和修改的内容主要有:
  (一)明确规定了国家秘密受法律保护的原则。国家秘密是国家安全和利益的一种信息表现形式,也是国家的重要战略资源。当今世界对信息制控权的争夺十分激烈,窃密与反窃密的斗争尖锐复杂。这次修订保密法的主要目标就是要依法加强对国家秘密的保护。第三条明确规定:“国家秘密受法律保护。”“任何危害国家秘密安全的行为都必须受到法律追究。”在总则部分明确宣示国家秘密受法律保护,有利于明确保守国家秘密的国家责任,有利于增强机关、单位和公民的保密意识,有利于强化机关、单位及相关人员特别是涉密人员的保密责任。
  (二)修改完善了保密工作方针。第四条规定,保密工作实行积极防范、突出重点、依法管理的方针,既确保国家秘密安全,又便利信息资源合理利用。同时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公开的事项,应当依法公开。
  将“依法管理”确定为保密工作方针的内容,是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必然要求,是推进保密依法行政,不断提高保密工作制度化、法制化、规范化水平的迫切需要。依法管理,必须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有法可依,要求建立完备的保密法律制度,将保密工作的各个方面纳入法制轨道,不断提高立法质量,完善法律体系,增强保密法律体系的完整性、权威性、有效性;有法必依,要求机关、单位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管理涉密人员、涉密载体、涉密信息系统和涉密活动等;执法必严,要求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认真履行监督管理职责;违法必究,要求对违反保密法律法规的行为依法查处,严肃追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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