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具备开展新生儿疾病筛查血片采集、新生儿听力初筛和复筛服务条件的医疗机构,应当告知新生儿监护人到有条件的医疗机构进行新生儿疾病筛查血片采集及听力筛查。
第十七条 医疗保健机构应采取多种形式,开展新生儿疾病筛查科普知识宣传教育,动员社会参与和支持新生儿疾病筛查工作。
第十八条 省新生儿疾病筛查管理中心与市新生儿疾病筛查管理分中心签订新生儿疾病筛查管理合同,内容包括:工作目标、双方责任、经费核算办法、考核奖励机制等。
第十九条 开展新生儿疾病筛查工作的各级医疗保健机构应当密切配合,共同协调,确保筛查工作网络正常运转。
第二十条 新生儿疾病筛查实行信息网络化管理。由接生机构负责录入新生儿相关信息,在采集的血片上标注条形码,筛查中心实验室将筛查结果在网上登记,家长可以通过唯一条形码电话查询检测结果。
第三章 质量管理
第二十一条 建立新生儿疾病筛查质量管理体系,执行
卫生部《新生儿疾病筛查技术规范》,新生儿遗传代谢病筛查实验室应当接受卫生部临床检验中心的质量监测和检查。。
第二十二条 省新生儿疾病筛查中心负责全省技术指导、业务培训和工作 质量评估。
第二十三条 新生儿疾病筛查中心(分中心)对筛查血片、筛查诊疗常规工作和实验室技术质量,定期进行检查和评价。
第二十四条 从事新生儿疾病筛查工作的医疗机构和人员,应当严格执行新生儿疾病筛查的各项规章制度、技术规范,保证筛查质量。
第二十五条 承担新生儿疾病筛查采血样本的医疗机构,要严格执行采血常规,保证血片采集、保存、递送和卡片填写的质量。对高危新生儿、低体重儿及时进行临床追访,协助管理办公室及时召回筛查阳性患儿。在进行新生儿疾病筛查采血样本前,采血人员应向新生儿父母介绍新生儿疾病筛查知识,并发放《新生儿疾病筛查告知》做好签字纪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