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垦和森工系统新生儿疾病筛查管理机构设在省农垦和森工总局卫生局或其委托的医疗保健机构。
第十一条 县(市)新生儿疾病筛查管理分中心设在县(市)妇幼保健院或县(市)卫生行政部门委托的医疗保健机构,主要开展以下工作:
(一)负责开展健康教育活动;
(二)发放本辖区内筛查材料和PKU患儿救助食品及药品;
(三)对本行政区域内先天性、代谢性疾病筛查和初筛可疑阳性进行追访、复诊及质量控制;
(四)确保筛查标本采集单位的采血、送检、阳性召回、经费监管等各个环节正常运行。
第十二条 全省设立一个新生儿遗传代谢疾病筛查中心和新生儿听力筛查中心(以下简称新生儿疾病筛查中心)。
活产数在3万人以上的地市原则上可设立新生儿遗传代谢疾病筛查分中心。
第十三条 省级新生儿疾病筛查中心承担省卫生厅规定的疾病筛查和诊疗任务。
第十四条 新生儿遗传代谢疾病筛查中心(分中心)开展新生儿遗传代谢疾病筛查的实验室检测、阳性病例确诊和治疗工作。新生儿遗传代谢疾病筛查实验室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与所开展工作相适应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具有与所开展工作相适应的技术和设备;
(二)符合《
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管理办法》的规定;
(三)符合《
新生儿疾病筛查技术规范》的要求。
第十五条 省新生儿听力筛查中心负责全省听力筛查阳性病例确诊、治疗,出具报告、资料登记、归档并上报,对家庭进行告知,建议确诊患儿进入干预程序。
第十六条 诊疗科目中设有产科或者儿科的医疗机构,应当按照《
新生儿疾病筛查技术规范》的要求,开展新生儿遗传代谢血片采集及送检、新生儿听力初筛及复筛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