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行年度绩效考核,对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给予表彰奖励。
第五条 加强新生儿疾病筛查科技协作,形成筛查服务、质量控制、科学研究与新生儿疾病防治工作相互依托,共同发展的合理格局。
第六条 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自愿捐资,支持开展新生儿疾病筛查工作和为经济贫困病儿提供治疗帮助。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七条 省卫生厅负责全省新生儿疾病筛查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新生儿疾病筛查中心机构和人员的审批和监督管理,健全筛查、防治服务网络,并制定有关规章制度、标准和规划。
第八条 设立省、市、县三级新生儿疾病筛查管理机构,设立黑龙江省新生儿疾病筛查管理中心和市、县(市)新生儿疾病筛查管理分中心。
第九条 省新生儿疾病筛查管理中心设在黑龙江省妇幼保健院,主要开展以下工作:
(一)负责全省新生儿疾病筛查、防治工作的组织实施和年度考评;
(二)掌握全省新生儿疾病筛查、诊断、治疗、转诊情况;
(三)承担全省新生儿疾病筛查有关信息的收集、统计、分析、上报和反馈工作;
(四)负责向市级管理分中心发放筛查材料和PKU患儿救助食品及药品。
第十条 市新生儿疾病筛查管理分中心设在市妇幼保健院或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委托的医疗保健机构,主要开展以下工作:
(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新生儿疾病筛查工作的组织实施和年度考评;
(二)开展健康教育活动,掌握本行政区域内新生儿疾病筛查、诊断、治疗、转诊情况;
(三)承担本行政区域内新生儿疾病筛查有关信息的收集、统计、分析、上报和反馈工作;
(四)发放本行政区域内筛查材料和PKU患儿救助食品及药品;
(五)对市辖区内先天性、代谢性疾病筛查和初筛可疑阳性进行追访、复诊及质量控制;
(六)确保市辖区内筛查标本采集单位的采血、送检、阳性召回、经费监管等各个环节正常运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