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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新生儿疾病筛查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黑龙江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新生儿疾病筛查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黑卫妇社发〔2009〕426号)


各市(行署)卫生局,省农垦、森工总局卫生局:

  1999年省卫生厅制定下发了《黑龙江省新生儿疾病筛查管理办法》(试行)等规范性文件,初步建立了新生儿疾病筛查工作网络。为完善我省新生儿疾病筛查管理网络,规范对新筛工作的管理,保证新筛工作质量,依据卫生部《新生儿疾病筛查管理办法》,并结合我省实际,省卫生厅制定了《黑龙江省新生儿疾病筛查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八月十一日

  黑龙江省新生儿疾病筛查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出生人口素质,确保新生儿疾病筛查工作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黑龙江省母婴保健条例》及卫生部《新生儿疾病筛查管理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新生儿疾病筛查是指在新生儿期对严重危害新生儿健康的先天性、遗传性疾病施行专项检查,提供早期诊断和治疗的母婴保健技术。

  第三条 全省新生儿疾病筛查病种包括先天性甲状腺功能减低症、苯丙酮尿症等新生儿遗传代谢病和听力障碍。

  随着医学科学发展和新生儿疾病筛查范围扩大,卫生行政部门确定新增筛查病种。

  第四条 建立黑龙江省新生儿疾病筛查管理网络,开展群众性的健康教育活动,加强对新生儿疾病筛查工作的监督管理,建立一套分工明确、各司其职的长效工作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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