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青岛市发改委关于开展第一批全市小城镇发展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

  (六)加快农村社区化进程。率先开展政府主导、多方参与、科学定位、贴近基层、服务农民的农村社区化建设,使农村社区成为公共服务向农村延伸的重要载体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示范区,充分发挥其在城镇化进程中的基础支撑和辅助作用。坚持地域相近、规模适度、有利于整合利用公共资源的原则,将几个村庄设定为一个农村社区,在每个社区选择一个中心村建设社区服务中心,承担医疗服务、环境卫生、文教卫生、文体教育、商业服务、计划生育、社会保障、社区治保、信息服务等公共服务功能。
  三、试点的政策措施
  开展第一批全市小城镇发展改革试点工作,涉及小城镇有关土地、财政、行政管理、干部使用等政策措施,参照《中共青岛市委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新型城镇化的意见》(青发〔2010〕8号)和《中共青岛市委办公厅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全市国家级小城镇发展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青厅字〔2009〕22号)执行。
  四、有关工作要求
  (一)落实工作责任。胶南市、胶州市、即墨市、平度市、莱西市政府是小城镇发展改革试点工作的责任主体,各试点镇政府是试点工作的实施主体,各级发展改革部门为试点工作的协调指导机构。
  (二)制定试点方案。各试点镇在当地发展改革部门和有关部门的帮助指导下,于通知下发的3个月内,研究制定小城镇发展改革试点方案,由试点镇上级政府批准并报市发展改革委备案(备案材料一式三份)后组织实施。试点镇上级政府可依据青岛市委、市政府有关要求,结合当地实际,认真研究制定切实可行的政策措施,鼓励、支持试点镇加快改革发展。
  (三)加强协调指导。各市发展改革局要在年终对小城镇发展改革试点的进展情况进行总结,内容包括试点镇经济社会发展的基本情况,改革创新的做法,遇到的热点、难点问题,下一步发展改革的对策思路等。试点总结材料于每年11月20日前报市发展改革委。市发展改革委将根据小城镇发展的新形势、新要求,通过规划指导、政策培训、学习观摩、经验交流和跟踪检查等多种形式,协调、指导试点镇走出一条科学发展、可持续发展的新路子,为全市小城镇健康发展提供示范。
  联 系 人:经济体制综合改革处 盛文宝
  联系电话:85911322

  附件:第一批全市小城镇发展改革试点镇名单

  二〇一〇年六月二十八日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