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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成都市行政机关公文类信息公开审核办法》的通知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成都市行政机关公文类信息公开审核办法》的通知
(成办发〔2010〕55号)


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成都市行政机关公文类信息公开审核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七月五日

  成都市行政机关公文类信息公开审核办法

  第一条 (目的依据)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行政机关公文类信息公开工作,提高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质量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和《成都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术语含义)
  本办法所称的行政机关,是指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派出机关(构)以及其他依法行使行政职权的组织。
  本办法所称的公文,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形成的具有法定效力和规范体式的文书,包括命令(令)、决定、公告、通告、通知、通报、议案、报告、请示、批复、意见、函、会议纪要。
  第三条 (适用范围)
  本市行政机关公文类信息公开及审核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工作原则)
  公文类信息公开工作应当遵循依法、及时、高效的原则,在公文产生的过程中同步确定其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不予公开三种信息公开类别。
  第五条 (工作机构)
  行政机关的办公厅(室)是负责本机关公文类信息公开类别审核的机构(以下简称审核机构),协调公文类信息公开的审核工作。
  负责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机构(以下简称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和保密工作机构应当配合审核机构做好公文类信息公开类别的审核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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