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有利于天然气资源的开发与合理利用,经国务院同意,国家发改委出台《
关于提高国产陆上天然气出厂基准价格的通知》(发改电〔2010〕211号),对国产陆上天然气价格进行了调整。
三、上游天然气价格调整和川气量增加对我省的影响
根据国家发改委的调价通知,今年6月1日起进我省的国产陆上天然气出厂基准价格每方提高0.23元,部分气源在调后出厂基准价格基础上还将上浮10%。同时今年价格相对较高的川气入浙的供气量从7月1日起由现行每天约200万方增加到约500万方,今年总量将从原计划的5亿方增加到12亿方,明年将达18亿方。受上述两个因素影响,我省天然气的购气费将大幅增支,据测算,我省的平均购气单价将达每方2.18元,比现行每方1.85元提高0.33元。
四、疏导我省天然气价格矛盾的原则和方案
(一)疏导原则
由于天然气价格调整涉及我省输、配、用气等环节相关企业和城镇居民的利益,本次价格疏导按以下原则进行:一是兼顾各方利益,最大限度减少对低收入群体生活影响;二是从严控制调价幅度,提价水平严格控制在上游气价变动范围以内;三是价格疏导与企业消化相结合,相关企业适当消化上游气源的增支成本;四是保持现有分类气价的比价,避免产生新的矛盾。
(二)具体疏导方案
1、城市门站和燃气电厂受气价格调整方案。考虑到城市门站和发电用气价格今后逐步并轨的天然气价格改革方向,本次价格调整保持我省现行门站气价的价差不变,城市门站和燃气电厂受气价格每方均提高0.33元。
2、城市终端燃气用户价格疏导意见。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此次调整天然气价格文件精神,天然气出厂价格调整后,各地销售价格可按从紧的原则相应调整。我省城市门站气价调整后,居民用户销售价格和非居民用户销售价格,根据现行的天然气价格管理权限和调价程序相应调整。
3、燃气电厂上网电价调整方案。按照价格疏导与企业消化相结合的原则,结合天然气电厂经营状况,同时参照国家煤电价格联动政策有关规定(煤价上涨部分的30%由发电企业消化),本次疏导气价上涨部分的30%由天然气电厂消化,70%部分通过提高天然气电厂上网电价解决。
由于上游气价调整自6月1日起执行,而我省调整城市门站价格和发电用气价格方案出台实施是7月中旬,为此省天然气公司需消化约1亿元的购气增支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