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物价局关于调整天然气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
(浙价电〔2010〕20号)
各有关市、县(市、区)物价局,浙江天然气开发有限公司、有关天然气发电企业:
根据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提高国产陆上天然气出厂基准价格的通知》(发改电〔2010〕211号)规定,今年6月1日起进我省的国产陆上天然气出厂基准价格每方提高0.23元,部分气源在调后出厂基准价格基础上还将上浮10%;同时,今年7月1日起价格相对较高的川气入浙供气量大幅增加。受此影响,我省天然气购气费用提幅较大。为疏导气源价格上涨矛盾,经研究,并报省政府同意,决定适当调整我省天然气销售价格,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浙江天然气开发有限公司向各城市销售天然气的门站价格由现行每立方米2.09元调整为每立方米2.42元,向杭州半山发电有限公司销售天然气的门站价格由现行每立方米1.99元调整为每立方米2.32元,向其他天然气发电企业销售天然气的门站价格由现行每立方米2.08元调整为每立方米2.41元。
二、天然气门站价格调整自2010年7月15日(售气时间)起执行。
三、天然气城市门站价格调整后,各地居民用气销售价格和非居民用气销售价格可根据现行的天然气价格管理权限作相应调整,但应从紧控制销售价格提价幅度。城市燃气企业应适当消化上游气源的增支成本,特别是收益较好的城市,要从紧控制提价幅度。居民用气价格调整,要严格控制在本次气价调整的额度内,并履行听证等相关程序。
四、各地要做好相关配套工作。一是保障低收入群体生活,确保低收入群体不因民用天然气销售价格调整而过多增加负担。二是做好舆论宣传引导工作。要认真做好此次天然气价格调整的宣传解释工作,加强与新闻媒体的沟通和联系,引导社会舆论准确把握相关政策规定,营造良好舆论环境,争取社会的理解和支持。三是为适应今后上游气价变动频次增加的需要,要抓紧建立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
附件:浙江省天然气价格调整宣传提纲
二○一○年七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