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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印发《浙江省国土资源违法案件集体会审办法》的通知


  (二)行政处罚适用法律是否正确、适当,定性是否准确;

  (三)行政处罚的程序是否合法,材料是否齐全;

  (四)行政处罚标准、幅度是否适当;

  (五)对土地、矿产资源违法责任人的处分建议是否适当。

  第十一条 会审程序

  (一)案件承办人员介绍案情,提交案件调查报告和其他相关材料、证据(包括图件、鉴定报告、现场勘测记录、评估报告、调查谈话笔录等),并就主要违法事实和处理意见作出说明,提出处理的依据和初步意见;

  (二)与会人员按照会审内容,就案情和处理意见展开讨论、分析;

  (三)会审主持人根据会审讨论情况,提出会审意见:

  1、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适用法律准确,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报厅(局)办公会议审定;

  2、违法事实、情节与证据需作进一步查实和补充的,由案件承办人员进一步核实情况,查清事实,补充证据,提交下次会审会议再审;

  3、适用法律不准确,定性不准的,重新确定案件性质;

  4、违反法定程序的,应予以纠正,提交下次会审会议再审;

  5、会审认为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报厅(局)办公会议审定后,按有关规定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6、违法案件按规定应当给予当事人行政处分或党纪处分的,报厅(局)办公会议审定后,按干部管理权限,向有关纪检、监察部门或任免机关提出处分建议。

  第十二条 会审具体工作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执法监察机构或执法监察队伍具体负责组织,政策法规及所涉相关处室负责人和案件承办人员参加,并根据案情、处理建议和所涉处室的相关业务提出意见。案情特别重大复杂的,可邀请有关部门和相关领域的专家参与会审。

  第十三条 会审中发现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存在重大失职、渎职行为的,应及时向本级纪检监察机构或上级业务主管部门纪检监察机构报告并移送相关材料。

  第十四条 会审组织机构应指定专人做好会审会议记录。会审记录应当如实准确地记载会审人员发言的观点和内容,并形成会审会议纪要,经与会人员签字后,一并归卷存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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